23条立法|间谍活动增勾结外力发布虚假或误导陈述罪 可囚十年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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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日(8日)刊宪,草案就“间谍活动”引入新增的“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罪,其中“具误导性”事实陈述,包括指在要项上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关乎该事实的资料、导致得悉陈述者受误导,经定罪可判囚10年。
间谍活动最高可判囚20年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订明间谍活动可处监禁20年,有关作为包括接近、查察、进入禁地,以无人工具作出相关行为、以截取通讯方式取得对境外势力有直接或间接用处的资料。禁地所指包括位于特区的军事或国防设施,《驻军法》宣布为军事禁区的地方,有关当局占用作军事或国防用途的多类处所或航运交通工具等。
政府在立法咨询文件中就间谍活动建议新增一项“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罪,以应对境外势力干预本港事务。不过,咨询文件未作具体交代和提出相关定义。
草案订明何谓事实陈述与具误导性
今日公布的草案订明,构成罪行要涉及“勾结境外势力”,涵义就指某人“参与某项由境外势力策划或以其他方式主导的活动”、代境外势力作出该项作为、在境外势力“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该项作为等。
至于“事实陈述”是指合理的人阅读、聆听或以其他方式得悉某项陈述后,会认为该项陈述是事实的表述;“虚假”则指某项事实陈述“全部或在要项上属虚假”。
条文同时订明犯罪行为要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犯罪意图包括“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作发布;而相关人士要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草案又具体说明“具误导性”,是指某事实陈述在要项上遗漏或隐藏关乎该事实的资料,或者在要项上“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方式提供关乎事实的资料,导致阅读、聆听或以其他方式得悉该陈述的合理的人受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