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状︱律师会陈泽铭:对司法、法律制度独立性充满信心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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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国安法案件,律政司就能否聘请外国律师提出上诉,法庭否决申请后,特首李家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就《香港国安法》释法。

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指,留意事人大释法可能影响公众观感,但他对本港法院、司法和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下按照《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所展现的独立性和角色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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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终审法院裁决 料已考虑法律因素

陈泽铭表示,《基本法》第85条规定,本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他尊重有关裁决,并相信终审法院在作出决定前,已充份考虑所有相关法律因素。

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人大释法,解释《香港国安法》第65条,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之问题。陈泽铭认为,有关提请仅只关乎不具备在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并非寻求改变已获得在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及大律师的地位。

料只涉无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

陈泽铭特别点出,国安法第62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指出《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不同,并无条文授权香港法院将国安法相关事宜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

他表示,完全尊重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安法》的权力,有关法律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宪法》亦清楚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陈泽铭表示,留意到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尽管是合法作出,有可能会影响公众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观感,尤其是不熟悉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人士。他说,香港法治的基石包括公众和国际社会对香港的法官、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和信心。陈泽铭对本港法院、司法和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下按照《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所展现的独立性和角色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