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会案|美国国务卿促放人 律政司反驳指荒谬言论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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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区议员岑敖晖、袁嘉蔚和梁凯晴,因去年参与维园六四集会而被控“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昨日(6日)黄之锋判囚10个月,岑敖晖判囚6个月,袁嘉蔚和梁凯晴则判囚4个月。
美国国务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今日在Twitter评论事件,呼吁港府释放上述4人。律政司晚上发表声明,不点名回应外界的评论,称“我们绝不同意一些个别人士提出的荒谬言论”。

黄之锋等4人是香港首次有人因进行六四集会而被定罪,4人早前在法庭上认罪。布林肯在Twitter上表示:“美国与香港人站在一起,反对向参与天安门事件纪念活动的人士判刑。所有以非暴力方式行使获保障之自由并因而入狱者,应当立即获释。”

律政司晚上发声明,不点名回应外界对此案的“不当言论”,指“绝不同意一些个别人士提出的荒谬言论”。声明指,4名被告承认违反《公安条例》下“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罪名,而香港法律虽然一直尊重和保障《基本法》下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于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律政司强调,法官在公开聆讯中已公布判刑的原则。法庭处理案件遵循了适当的程序,如对判刑有所不满,应透过既定及公平的机制以上诉的形式提出。任何有关立即释放被告的荒谬要求,非但不尊重法治,更会被视作企图干预香港的事务。

律政司指,任何人都不应无理抨击香港的司法和法律制度;而按“回避待决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则,亦不应肆意评论司法程序尚未完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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