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国安公署设立五年才建履职机制 廖长江:23条立法是关键

撰文: 陈立程 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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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为了令中央驻香港国安公署更有效实施其职责,根据去年3月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两项附属条例。国安公署在五年前就已成立,政府为何到现在才立法为其建立履职机制?立法会审议两项附例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江接受《香港01》专访时指出,香港的国安制度“双轨并行”,过往缺乏主体法例为国安公署履职制订框架,直至去年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制订国安条例后,才有了相关权力。

中美博弈急剧升温 “是时候处理国安公署执法权力”

国安风险其实一直存在,中央政府早在2015年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当中列明港澳两个特区亦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廖长江承认国安风险“一路都有”,他相信,政府选择在这个时候提出订立附例,中美博弈急剧升温是一个考虑因素。他提及,中美两国近日在日内瓦达成互降关税的协议,“但之前环境几恶劣,你都知道”,而到了这个地步,应该要去想国安公署的执法权力如何处理。

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8条设立。公署职责除了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安形势,监督、指导与支持特区维护国安等职责外,还可在出现国安法第55条所涉三种特别情形时,自行或经特区政府报请中央批准,行使管辖权。公署迄今已运作了五年,这项管辖权一直束之高阁,难免令人猜疑,为何不早些处理?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日前接受《香港01》访问时,便直言今次立法“有啲迟”。

廖长江指出,《香港国安法》是中央订立后在香港实施的法律,原则性很强,操作性反而不高,有必要配合香港本地情况,加强相关法律的操作性。(梁鹏威摄)

中央法律需配合香港情况 加强操作性

特区政府过往被问及“会否启动55条”时,强调该条文属例外性条款,只在国家安全“水深火热”等情况下动用。身为大律师且做过三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廖长江则解释,《香港国安法》是中央订立后在香港实施的法律,内地法律的原则性很强,但操作性反而不高,内地法院依据内地法律操作会比较容易,但香港实施普通法,有必要配合本地情况,加强相关法律的操作性,“你睇下变咗我哋𠮶啲法例,系详细好多嘅,操作性系强好多嘅”。

《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列明,在三项特别情形下,经特区政府或国安公署提出,并报请中央批准,国安公署便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

廖长江表示,从法律层面看,国安公署要到成立五年后才获立法提供保障其效履职的机制,中间还有个很大的问题,“就系五年前冇呢个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是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第23条自行订立,香港在2003年尝试立法未果,隔了二十一年才履行这项宪制任务。国安条例第110条列明,行政长官可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维护国安附属条例,以更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中关乎国安公署职责的条文。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列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国安附属法例,违反该附属法例属可公诉罪行,并可为该罪行,订明罚款不超过$500,000及监禁不超过7年的刑罚。

国安制度双轨并行 国安条例赋权特区制订附例

“国安法同国安条例两者之间,系冇权俾你去做附属法例嘅”。廖长江指出,虽然《香港国安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但在国安条例订立前,香港并没有法律赋权政府为国安法制订附例。

那为何不在制订国安条例时,一并处理国安公署管辖机制?廖长江解释,权力要立法确立,国安条例通过后,政府才有权处理国安公署管辖权事宜,亦才有主体法例作为基础去制订附属条例。

立法会议员廖长江。(梁鹏威摄)

国安条例实施后一年才立附例 “我觉得都适合”

至于为何在国安条例生效后立即制订附例?廖长江说:“呢样嘢你就要问问政府喇。”不过他亦补充道,法例一过就制订附例,未见得就是好事,需要让国安条例运行一段时间,才能够看清与国安法如何脗合,如何互补,“我觉得一年都系适合嘅”。

《香港国安法》颁布时,社会有不少声音担心“一国两制”与香港的法治受破坏。国安公署管辖权的处理,既与国际地绿政治格局息息相关,有熟悉北京的消息人士称,也完善了人大立法与香港本地条例之间的衔接,让国安公署的工作更符合香港的立法精神。

廖长江指出,人大制订《香港国安法》,主要是针对2019年的香港乱局,当中涵盖的四项罪行,正常情况下都是由香港执法,55条指定由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少之又少”,香港社会毋须为此过份担忧。他表示,无从猜测香港将来“有冇可能再成为一个2019年,或者间谍活动如入无人之境”,但如果有的话,国安附例存在,“就同以前唔同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