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审议|公众拒收公署法律文书最高囚7年 做到这点可豁免⋯
立法会相关小组委员会今午(15日)继续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两项附属法例附属条例进行逐条审议,就法律条文中可能造成疑惑或误会的语句进行解读,重点内容包括对公职人员责任的厘定、公众收到国安公署法律文书时的责任、特区政府在协助公署履行职责的规定。预料最快今日可完成整个审议工作。
公务人员有责任协助配合公署
《维护国家安全 (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 规例》(《规例》)中提到公务人员须为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行使管辖权或采取某项措施“即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选委会议员陈绍雄关心,若公务人员蓄意不提供协助,应按附属条例还是内部纪律惩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回应,若并涉及第55条,公务人员没有依照责任协助公署工作,将以《公务员守则》进行处理。
附属法例将公务人员作为责任主体之一,工程界议员卢伟国询问公务人员与公职人员的区别。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引用基本法第一章回应指,公务人员是在特区政府担任受薪职位、受到政府控制的人,他举例立法会议员有独立限制责任,“说不上是政府控制的人。”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议员谢伟铨以医管局有部分职员是公务人员,部分职员是医管局直接雇用人员为例,询问如何厘定相关责任。律政司律政专员萧敏旋解释要具体个案分析,厘清“谁聘请、谁委任、谁辞退”等因素,但强调即使不是公务人员也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一般性责任。
拒收公署法律文书最高囚7年
《规例》第三部《关乎公署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中提到任何人没有遵从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该条例与公众有潜在相关性。
选委会议员黎栋国要求解释“送达”一词,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解释说:“启动55条已经很严重,公署人员或会用最清晰方式送达,例如面交。”林定国则引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解释,送达传票通知书或诉讼文件的定义是交给收件人本人,或成年亲属或单位负责人,相信在有效送达条件下不遵从法律文书才会引申犯罪。
民建联主席陈克勤等议员提出法律文书诈骗的可能性。邓炳强表示遇到无论什么情况,怀疑诈骗均可报警。若市民有合理怀疑,并不会触犯第八条“披露公署正采取的措施或进行的侦查的罪行”。
另外,《规例》规定豁免责任条件:“任何人在遵从法律文书或看来是遵从法律文书时,真诚地作出或没有作出某项作为,该人无需为该项作为或不作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梁文丰解释,民事法律责任豁免条款很多用“真诚地”表达,公众在协助执行或遵从法律文书可能会有疏忽,因此要有个人责任豁免,以免因为担心畏首畏尾,而不帮助公署履行职能。
特区政府须提供一切合理协助
《条例》第四部《关于公署履行职责的保障》规定特区政府须为公署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写明“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须应公署的要求, 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向公署人员提供出入境优先权、通行特许权和场所使用权。
该部规定任何人“抗拒或妨碍公署或其人员执行职务等的罪行”、“假冒公署人员或假装能影响公署人员的罪行”的最高罪行为20万元及3年监禁,“伪造公署文件等的罪行”的最高罪行为50万元及7年监禁。
小组委员会下午4时15分将进行第三次会议,逐条审议《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最快今日可完成整个审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