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强:容许认可传媒行入啲 “任何人”记者仍可于橙带外采访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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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日前去信4个传媒协会,表明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定义,分为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修订触发传媒协会不满,批评是变相界定官方记者,限制公众知情权。记协主席杨健兴称,《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何人都有权在公众地方进行采访报道。
警务处处长邓炳强今日(25日)接受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的网上节目访问,表示过去一年一些穿著黄背心的“任何人”记者,在现场作出违反正常采访的行为,强调警方尊重新闻自由,惟先决条件是不影响警方执法及对警方构成危险。他解释,修订不会影响记者的日常采访,只会应用在一些比较混乱的场合如大型示威,容许真正采访的记者在有些地方走近些,“任何人”记者则可在橙带外继续从事采访活动。

葛珮帆于节目中访问邓炳强。(影片截图)

邓炳强于节目中提到,以往的记者在现场十分合作及自律,进行正常采访,即进行工作采访而非参与活动、不会阻碍警方工作,及不会攻击警员以致构成危险;惟过去一年记者的生态很不同,有些著黄背心的疑似记者人士,作出违反正常采访的行为,包括参与游行、刻意阻挠警方工作让疑犯逃走、攻击警员及抢犯等。

对于杨健兴称任何人都有权采访,邓炳强就指,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举机拍摄记录,但不能够确定这些“任何人”记者,是否对警方构成危险。他解释,8月10日警方搜查壹传媒大楼的行动为先导计划,尝试容许部分相信不会构成危险的记者入内,在接收各方意见后,认同要有具透明度的客观标准,故最终采用政府新闻处的名单。

邓炳强表示,有部分人误会修例影响采访,解释指“任何人”记者可以继续在橙带外工作,修订是为了便利一些真正采访的记者,在有些地方可以“行入啲”,强调警方“在阳光底下做任何野,绝对不是害怕记者”。他又提到,国际上很多城市,需要警方发牌才可进入封锁线内采访,香港警方没有任何前设,但政府新闻处的登记有准则,既客观及便利,强调不是由警方去挑选甚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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