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港澳办中联办称说法须纠正 批反对派拒中央全面管治权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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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周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指香港没有三权分立后,港澳办及中联办今日双双透过发言人表态。港澳办表示赞同林郑表态,支持教育局在教材中删去三权分立内容的决定,又指应毫不含糊地指出该说法错误,必须纠正。
中联办发言人亦表示,赞同和支持林郑的发言,强调中央有关部门权威人士和内地专家学者自80年代基本法起草至今多有论述,明确指出香港政治体制无论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是行政主导。
港澳办质疑香港社会一些人热衷于鼓吹三权分立的论调,真实意图是欲扩大立法权和司法权,削弱行政长官和港府的管治权威,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从而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把香港变成一个脱离中央管治的独立政治实体,形容这是要害所在,现在必须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港澳办指,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模式有特定含义,而香港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政治体制不应与一个主权国家简单类比,也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基础上的三权分立。(美联社)

港澳办指,根据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都由中央授予。港澳办指,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模式有特定含义,而香港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政治体制不应与一个主权国家简单类比,也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基础上的三权分立。

港澳办发言人称,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政权架构设置及其运行中,处于主导和核心位置。发言人解释,行政长官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政府负责,享有超出行政机关首长的广泛权力,如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等。港澳办发言人强调,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是香港基本法所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一大特征。

港澳办指,基本法明确授予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指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强调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资料图片)

港澳办: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关系“重在配合” 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至上

港澳办表示,在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行政立法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例如特区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立法的创议权;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等。

港澳办又指,基本法明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强调司法机关也必须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

两办同引邓小平指:香港不适宜三权分立

港澳办发言人和中联办发言人均引述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在1987年的讲话,他当时指,“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并以此为证,指香港的政治体制不实行三权分立一事,其实早有定论。

中联办批评,反对派长期在三权分立的话题上混淆视听,是企图借否认行政主导,误导香港社会对政治体制的认知,削弱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权力,质疑他们根本目的是抗拒和架空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挑战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