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马道立:特首任命指定法官 须按才能而非政治因素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7月2日)就港区国安法发表声明,指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任命法官,做法沿用已久。他又指,国安法下的指定法官,任命时只应考虑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不应考虑政治因素。
马道立指,国安法第四十四条提到行政长官应当在各级法院指定法官,负责处理与《国家安全法》有关的案件和上诉。他表示,只会关注以上议题,其他细节不宜评论。
马道立指,“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一点至为重要,因此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任命的法官,他们都是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已在《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订明。他指,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他又指,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虑因素,这个做法确保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
基本法明确允许外籍法官 故不排除在外
有关法官国籍问题,马道立指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因他们是根据《基本法》明确允许而获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他指,这些法官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认为他们对香港贡献良多,行政长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不过马道立指,未被指名为指定法官并不意味其不适合获指定,因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条所列出的反对原因,或任何基于偏颇或合理地给人偏颇的观感而提出的反对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对原因。他提到,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成为指定法官,这个安排尤其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最后马道立提到,有关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乃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这些事宜全然属于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他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