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〡不设追溯期 特首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可不设陪审团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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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日(30日)通过“港版国安法”草案,详细条文内容终于曝光,包括追溯期问题。
《港区国安法》第4章第44条订明,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等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法官任期一年。
条文又列明,国安案件并非必需设陪审团,法例第46条订明,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港版国安法”草案中没有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但规定将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与国安有关案件。(资料图片)

“港版国安法”草案中没有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法例第44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条文又指,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至于陪审团制度,条文提到,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条文又提到,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 或者“陪审团的裁决” ,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至于被捕人的法律权利,第58条指出,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另外,法例仍是以无罪推定为原则,“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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