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政府小册子解说条文 否认国安委是太上皇、警权过大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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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日)是《港区国安法》实施第二天,政府推出新册子以十问十答方式,解说《国安法》条文细则。外界关注中央指派国家安全顾问列席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政府否认国安顾问是要当“太上皇”,指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涉及的信息和形势分析,远超一个地方政府的能力,指中央指派的国安顾问,只为特区维护国安工作提供意见。
政府又否认《国安法》为警队执法配备额外措施,会导致警权过大的情况出现。

(高仲明摄)

未提到开支不受本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

政府在小册子提出十条问题,再自行解答有关问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开支,政府在小册子中指出,香港自回归以来,并无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由于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大量的搜集情报、分析形势、立案侦查、检控和相关法律工作,而且参与人员须特别培训和累积经验,特区政府目前未能全面评估所需人手,但《港区国安法》规定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和人员编制,经特首批准后,由财政司司长从一般收入帐目拨出,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职责。

不过小册子未有提到,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不受本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

(高仲明摄)

驻港国安公署职务不受规管

政府亦否认国安顾问是要当“太上皇”,指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涉及的信息和形势分析,远超一个地方政府的能力。中央指派的国安顾问,只为特区维护国安工作提供意见。

小册子问及“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的执法权限有哪些?公署的执法人员是否须受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约束?”政府解释,《港区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有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下”公署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并且都必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能,遵循法定程序,又指《港区国安法》也明确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中央机构监管,不得侵害任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公署人员也须遵守香港特区法律。

不过小册子未有提及法例第60条,当中列明:“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又指持有驻港国安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港府否认国安法会导致警权过大。(卢翊铭摄)

至于警权问题,政府指《国安法》为警队执法配备额外措施,否认会导致警权过大的情况出现,指任何国家都会为国安执行机构提供一切有效的措 施,《港区国安法》规定的措施是为有效实施《港区国安法》各项规定所必须的,而《港区国安法》则授权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警方采取上述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从而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相关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