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〡条文加强监督媒体 记协:忧影响新闻自由
“港版国安法”正式实施,部份条文涉及新闻媒体,甚至列明港府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香港记者协会回应指,忧虑部份条文影响传媒搜集资料及采访。
国安法有凌驾性 忧不受人权公约限制
记协表示,早前向全国人大党委会提交意见书,当中提出立法应避免影响言论及新闻自由。虽然条文第4、5条列明应尊重及保障人权,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及示威等自由和权利,但记协指由于“港区国安法”有凌驾性,令《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其他本地法律所认受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内的原有人权保障将变得毫无意义。
此外,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及“恐怖活动罪”等条文中,先后提及“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字眼,记协表示令人担心会成为以言入罪的借口,日后传媒的报道亦可能被指“煽动、宣扬”等而成为犯罪理由。记协指曾在意见书要求,传媒的报道如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不应被视为触犯国家安全法,并可用作抗辩理由。
对于国安法第9条列明“港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记协担心本会担心新闻媒体将进一步受到限制,其中加强网络监督及管理亦会对传媒搜集资料及采访等工作造成影响。
忧传媒新闻材料不再受到现行法律保障
此外,条文第43条亦表示警方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记协担心传媒机构的新闻材料,将不再受到现行法律的保障。该条文同时指出,“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记协指与现行法例规定必须取得法庭手令才可截取通讯的做法大相迳庭。记协忧虑,日后执法部门可截取记者与受访者的对话,因而增加采访困难。
忧虑记者要到内地作证 冀案件允公众旁听
而第59条亦提到,“任何人如果知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记协忧虑,记者如曾经报道一些有内地管辖权的案件,可能因此被迫到内地作证。记协期望,现有法例对记者、新闻机构及新闻材料的保障,可继续维持。
对于部份案件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记协担忧公众将失去知情权,故希望所有案件均可按现有标准,尽量让传媒旁听及报道。
记协指,香港作为国际城市,外国媒体的角色非常重要,期望他们的正常采访及报道,不会在实施国安法后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