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〡大律师公会促郑若骅解释 国安法是否不按普通法行文
撰文: 彭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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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式开始审议“港区国安法”草案。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呼吁人大常委会应尽早披露法律草案以供公众参考。
对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指,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设实际,公会认为有关说法令人忧虑,《基本法》第8条订明,普通法为香港的法律制度,公会希望邀请郑若骅解释其说法,若国安法是不同法制的混合法律,香港的法官、大律师及律师应如何解释和应用此新法律。
中联办副主任邓中华日前表示,“在极其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理应对该些案件保留管辖权,而且,在香港设立新的国安机构是中央政府的“明确要求”,职能包括“监督”执法工作,“港区国安法”“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与该法相抵触”。
大律师公会认为,该意见所衍生的问题包括:被告人涉案的案件会否在香港的刑事司法系统下在香港的法庭进行审讯;抑或会交由内地法庭进行审讯并在内地服刑。至于有说法提及国安法“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公会提出问题,指若“港区国安法”与其他本地保障人权的法律条例(如《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所抵触,是否代表国安法具有较高权威。
指国安机构“监督、指导”本地执法机关 无宪制支持
大律师公会又指,假设中央政府将在香港(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维护国安机构,建议提及该维护国安机构“监督、指导”本地执法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是史无前例并缺乏宪制上支持。公会认为,若该建议以任何方式或程度被采纳,香港将会出现两套并行的执法系统,而该维护国安机构却可能并非完全受制于一向适用于本港执法机构的法律审查及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