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人大无权纳港国安法入基本法附件三 质疑违国际公约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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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正审议正审议“港区国安法”,大律师公会今日(25日)发声明指,虽然内容有待公布,但认为草案令人忧虑,包括未有保证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中央国安机关一旦可在香港设立机构,其执法权力及是否受香港现行法律所规管等问题仍非常含糊不清。
大律师公会呼吁特区政府,紧急处理最根本合宪及合法的关注。
无公众咨询史无前例
大律师公会指出,《基本法》第18条规定,纳入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根据第 23条,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公会认为,草案中所建议的《香港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而立法会作为《基本法》订明的立法机关,人大常委看来没有权力以第18条的机制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公会指,草案未有保证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而该公约内谈及的权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中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其中一位永久会员,安理会重复强调所有关于国家安全的措施,均需要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在03年政府提出就23条立法时,社会上已有真诚及广泛的担忧会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现时的人大草案并没有保证会作出公众咨询是史无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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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可在港设机构 公会:权力含糊不清
此外,就草案提出中央国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机构,公会指出,对于该机构是否会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规管、是否有执法权力及该机构的执法权力是否受香港现行法律所限制等问题均非常含糊不清,亦有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香港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公会强调,司法独立为香港的基石,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