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同志申公屋覆核胜诉 梁美芬反问:为何婚外情不行?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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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已婚男同性伴侣在港申请公屋单位,惟房委会指他们非政策中所指的“夫妇”拒绝申请,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决定。高等法院昨日(4日)裁定男同志胜诉,认为房委会未有提供足够理据证明同性与异性配偶要有着不同的待遇,发还该男同志与其配偶的公屋申请予房委会重新考虑。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质疑,有关判决僭越立法会和行政机关审议和分配公共资源的权力,又指《基本法》第二十五条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非绝对,应该因应当地的实际情况行使酌情权,反问如果同性伴侣也可获得平等权利,为何婚外情的人不行。
人民力量立法会议员陈志全反驳,政府多年以来不肯就不同性倾向人士权利立法,连咨询都被包括梁美芬在内的反同势力阻止,才会走到诉诸法庭的一步。他认为按过往案例,即使闹上终审法院,政府败诉的机会仍颇大,呼吁政府不要浪费时间和公帑上诉。

就公屋申请一案,高等法院裁定该对同性伴侣胜诉。(资料图片)

梁美芬:法律面前平等非绝对

梁美芬接受港台节目《千禧年代》访问期间提到,香港现时未有性倾向歧视条例,审议应由立法会进行,分配公共资源的政策应由政府制订,不应该由法庭作这些重大的社会决定。她认为,香港的主流是支持一夫一妻制度,批评政府律师“做得唔够好”,应该找更熟悉相关法例的人去处理,又指此案与反修例事件、肺炎疫情一样,都会是“社会炸弹”。

法官在判辞中提到,向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提供差别的待遇,有违《基本法》第二十五条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梁美芬认为相关条文不是绝对,可行使酌情权,举例指《基本法》第九条规定中英文也是法定语言,但2000年的程介南案,法庭也有权拒绝采用中文审讯,因为现实上没有足够的传译。

梁美芬又指,世界各地有很多不同的恋爱关系,包括婚外情,部分关系未必有资格注册婚姻,外国现时部分婚姻定义宽松到在华人社会未必能获接受。如果在外国登记注册,回港后能拿到福利,后果会很严重:“如果一个婚外情的女士,也来人人平等,那为何登记婚姻的人,才能拿到某些权利?为何永久性居民享有的福利又会多一点?”

陈志全反驳,有人阻止立法咨询,但又要批评裁决绕过立法会。(资料图片)

陈志全:有人阻立法咨询 又批法庭僭越立会

本身已出柜的人民力量议员陈志全对裁决感高兴,他提到过去几宗相关官司,如QT案(申请同性伴侣以受养人留港)、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案(申请公务员配偶福利),最终的判决都为性倾向平权开绿灯,认为即使政府上诉至终审法院,胜算都不大,呼吁政府不要浪费公共资源。

陈志全又指,政府早就应该自己主动检讨,修改一些有歧视成份政策,但现实是过去政府不作为、卸膊,因为香港有一股反同阵营力量,一提平权就会向政府“诈型”齐声反对。结果政府不敢做,往往要等到法庭颁令才做,希望“抛个波俾法庭”。

他提到,性倾向歧视于立法会三读通过当然最好,但讨论至今廿多年都没有进展,法庭才会出手。他反驳梁美芬指,包括她在内许多反同人士,阻止政府就立法启动公众咨询,但到法庭裁决时又批评“没有性倾向相关法例”。陈志全认为,梁美芬声称社会“主流”反对性倾向平权,但他引述中文大学调查指,社会对于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日渐提高,认为梁美芬才是“代咗社会大多数人讲嘢”。

梁美芬。(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