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为复活《紧急法》、铺路加辣止暴? 林郑记者会全文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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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实施禁蒙面法,外界除了关注新法例的阻吓力,亦关注当局是否借颁布禁蒙面法而再新启动紧急法,从而为日后推出更多“辣招”铺路,包括禁制被视为今次风波助燃剂的通讯软件Telegram等,以施展更大力度“止暴制乱”。事实上,在宣布禁蒙面法记者会上,特首林郑月娥的第一条被质询的问题,亦与此有关。
欲知林郑如何回答,可看记者会全文。

特首林郑月娥宣布,10月5日零时零分起实施《禁蒙面法》。(资料图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与一众司局长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内容:
 
记者:你好,林太。想问其实建制派汤家骅,即你的智囊也说过,其实禁蒙面法是没办法解决当前的政治乱局。其实今次引用紧急法去禁蒙面是否“项庄舞剑,志在沛公”,只是想打开紧急法这个潘朶拉盒子,赋予你无上权力?有否想过其实之后怎样用这无上的权力?会否这个禁蒙面是最后一招?稍后会否引用紧急法去禁Telegram、禁连登甚至去做外汇管制?另外,就是刚才郑若骅司长说到,可以配合或者有助警方执法调查。说回七月二十一日在元朗站袭击事件中,几百名暴徒都没有蒙面,但到现在也只是拘捕了三十多名,六名被控暴动。其实,怎样可以帮助到警方执法和调查?多谢。
 
行政长官:我回答第一个问题,让保安局局长讲讲应用那方面。第一,正如我所说,这四个月以来的示威和冲突的暴力不断升级,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要不断地调校来应对。当然,我最希望见到就是暴力慢慢减退,这样我们亦不需要很多额外的应对方法。希望大家理解,我们其实只是反应,我们真的不想香港有暴力、不想香港乱,所以我们也要很审慎,看到情况恶化,我们便要去想、去提出一些符合现今法律、亦相对合理的措施来作出应对。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最后说,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来制订《禁止蒙面规例》并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我也承认,这条条例很久没使用过,而且因为名称叫“紧急情况”,亦带来了一些误会,所以我刚才亦主动澄清,今日引用这条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并不等于香港进入了紧急状态。
 
  你问接着还会有甚么手段来应对,就要返回我刚才所说,我真的不希望暴力继续升级,亦不希望各区发生更多的暴力事件,亦不希望看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警务人员受到袭击;但如果情况真的继续恶化,政府当然亦要继续想想我们有些甚么手段应对。这并不是一个完全无上的权力,大家都听到我刚才说,即使我们订立了《禁止蒙面规例》,是以附属法例进行,亦会交回立法会;当然我们希望立法会亦听到广大市民的盼望是希望停止暴力,不会对这条规例作出反对。简单地说,暴力不升级,我们便不需要再出甚么手段;但暴力升级,为了维护香港的治安,市民日常生活能够安定,我们必须继续寻找适当方法。请李局长讲讲应用方面。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我想大家不是在争论蒙面导致身分难以确认,而在搜证方面的困难。我想大家都认同蒙面的确令搜证和检控方面有困难。另外,我们都相信在过去二十二年来,香港所有的游行示威绝大部分都是和平有序,兼且没有暴力事件发生。源起于六月开始有大量人蒙面,从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蒙面不能识别身分,逃避社会责任,导致罔顾法纪(这行为),我想大家在座没有多少人会争议。在调查任何案件时,当然去确认犯法人士的身分永远是调查时具挑战性的一件事。但是,我相信绝大部分的市民都是守法的,所以有蒙面法后,我们很多活动都会回复正常的情况。当然永远都会有一些罔顾法纪、挑战法律的人,无论有没有法律他都不会理会,但我相信这不属于广大市民的绝大部分。
 
  另外,有关元朗事件的调查,警方是不断努力的,所以你可以看到不时会再有人被捕。元朗事件中,有部分人蒙面,有部分人没有蒙面,所以调查时,与我们现在要处理大型群众事件中有很多人蒙面,所面对的困难是一样。动辄我们现在要处理的非法集结,可以是几百人,甚至是过千人以上(参与),警方每次只可以拘捕其中一些人士,如果(参与人士)没有蒙面,警方在调查方面会容易很多。警方是很努力地调查元朗事件,亦可以看到有不同的被捕人士遭起诉参与暴动罪。但是搜证始终涉及几个因素,第一,身分要被确认;第二,当事人可能已潜逃,甚至已离开香港等。这与调查任何的案件所面对的困难是一样,但警方会努力。第三,这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在细节上不适宜说太多。但肯定的是若犯法的人不是蒙面,调查工作和取证工作,以及法庭的工作都容易很多,犯法的人面对法律制裁的机会亦会大很多。
 
行政长官:由于你的提问中有提及金融,虽然是假设性,我也请财政司司长回应一下。
 
财政司司长:多谢。刚才这位朋友问到会不会通过启动紧急法实施外汇管制。我想在此清楚说明,我们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因为香港不实行外汇管制是在《基本法》中的一个庄严保证。这是在《基本法》一百一十二条列明,请大家容许我读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多谢。
 
行政长官:财政司司长这补充亦充分说明,每次我们订立法例都是非常审慎;当然有宪法的限制、有其他法律的限制、亦有香港整体利益的考虑,所以并不会轻率行事,尤其是如果那些规例是透过《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定,更应该审慎再审慎才进行这些工作。这亦是我为甚么在开场白说,今日这个决定并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但看到香港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是须要作一个必须的决定。
 
记者:林太,你好。想问几件事,第一,其实这题我是想问,希望林郑特首和财政司司长都能答,就是今次紧急法这先例一开,这条法例是殖民地留下来,你打算如何说服外资或香港,就是香港还有法治或香港的独特金融地位是不会流失?你刚才说是这样说,但问题是紧急法确实是法例赋予你,你是可以连同行政会议,你都认为现时香港是一个公共秩序被危害的情况,你可以宣布其他法例,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如何说服外资,香港现时这个地位或香港现时这情况不会受影响?刚才下午这记者会的消息一公布,恒指已经立即跌,跌了差不多五百点,现在回升少许,但其实亦见到市场用实际反应告诉你知他们对这法例的反应如何。财政司司长,现时香港的经济已经是内忧外患的情况,你如何确保这情况在这条法例下不会再差?第二题,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记者出外采访的话,现时周围也是催泪弹、周围也是子弹,戴上眼罩都会被人射盲的话,如果有蒙面法,我们是否不可以戴口罩、不可以戴保护面罩?我今日不舒服,我是否连口罩都不能戴,否则会犯法、会坐监?谢谢。
 
行政长官:就第二个问题,在规例的条文中有提出,我稍后请李局长向你再次介绍。至于你说外资方面的回应,当然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一个商贸中心,我们是非常重视海内外的投资。海内外投资的企业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所以无论我们做甚么工作,法治精神是很重要的;而今日香港去到公共安全受到影响,正正影响了香港的法治和营商环境,所以我们今日提出一个符合现行的法律、亦符合相称性、亦考虑了各方面因素而做的工作,处理今日香港出现了的危害公共安全情况,有助回复一个稳定的环境给市民或给企业。我们在此清晰重申,我们不会用这条例做一些不符合香港整体利益的事,因为事实条例的条文中,要求行政会议引用时,一定要以符合香港公众利益去做。至于其他信心的问题,我请财政司司长补充。
 
财政司司长:多谢行政长官。回答这位朋友的问题,金融市场有升有跌,大家回顾过去这三个多、四个月,香港发生的社会事件相当激烈,但你见到我们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银行体系仍是很有秩序地运作,很平稳,请大家对我们一直以来在这方面的监管有信心。虽然我们正经历社会事件,面对内部以及外部因为中美贸易磨擦引致的经济下行压力,但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大的损害,这包括我们的普通法法制、法治、司法独立、我们尊重法治的传统;亦包括香港的人才、资金、资讯、货物自由进出,在这几个月里都是如此,再加上我们看到香港的银行体系是非常健康、稳健。我们认为,只要暴力冲击平静下来,当社会恢复秩序,市民出行时不需要再顾虑安全,能够放心,特区政府会在这事件平息下来后,全力往外推广香港,让国际社会对香港的现实情况,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我们很有信心,香港仍然非常有竞争力,我们可以继续吸引外来的资金和投资者来香港做生意和旅游。多谢大家。
 
行政长官:请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当然政府不希望任何人因为任何事情受伤,这些包括市民、记者,甚至警务人员。但是我们回想现时香港的公共安全受到这么严重的威胁的起因是甚么呢?如果没有暴力犯法,根本就没有警察需要执法,所以公共安全威胁的起因是有人做一些暴力的行为,而且是非常暴力的行为,导致整个环境都危险,整个环境危险包括所有人在场都危险,市民是(有危险)、记者是(有危险),警察都是(有危险),但起因是有暴徒使用暴力,所以没有这些暴力犯法,警方根本不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武力,而且警方采取相应的武力都是因应暴力行为的严重性,所以归根究底,我们是要阻止暴力行为。
 
  另外,外国有蒙面法已久,我们现时有这个蒙面法除了参考外国一些做法之外,我亦相信有了蒙面法对整体社会的安宁,以及社会的安全是有帮助的。刚才你亦提到某些人在现场,特别是记者,他们在蒙面法之下会否受到规管或者保障,刚才我已经解释过,我们的《禁止蒙面规例》已说明,在几个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合理的辩解,免除刑责。第一个是因为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为了其个人安全为理由,我相信记者是符合这个条件;第二我亦提到是宗教理由,这个不需要再解释。第三,我亦都说,是因为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条例亦讲明,规例亦给予法庭有权力去考虑个别情况,是否构成合理辩解,因为每一个个案都很可能不同,因此法庭是可以基于个别人士的情况,去考虑是否构成合理辩解,这些在法例上已经有充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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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想问刚才有记者朋友问到政府未来会否考虑将禁止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Telegram又或者连登这些讨论区?第二个问题就是林太你之前说过,如果透过紧急法立反蒙面法的话,要考虑反效果,政府现在研判的形势是否即使推行,社会可能在国际声誉上的反效果其实都是香港可以承受?第三个问题就是政府现在会否考虑警员执法的时候,有市民觉得没办法辨识警员身分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究竟政府会否要求警员执勤的时候不可以蒙面?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个问题我刚才都回答了,因为这个暴力行为不断变化,近日大幅升温,所以我们经过审慎考虑,今日作出这个我们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决定。事实上,审议和研究现行法律下可用的手段,不是始于这几天,我们研究了一段时间。我们真的很审慎,有些法律我们知道即使是合法、合理,但可能在观感上会带来一些影响,我们是到了真的觉得需要、在一个公众危险出现了的情况,我们就要作出这个负责任的决定。今日我不能够详细向你说,究竟我们还有甚么地方可以用同样的手法,进一步透过订立规例来处理。我可以向你保证,在订立规例的时候,我们会同样审慎,亦一定以香港的公众利益为依归;任何违法、违宪,明显对香港有很大损害,换句话说,既不能够止暴,又带来其他很危害香港的事,我们一定不会做。因为我们和广大的市民是同坐一条船,我们希望香港能够恢复秩序,希望市民仍然有一个可以安居的城市。
 
  第二,你提到反效果。事实上在今日这么困难的局面,是没有哪一件工作完全百分百有社会的支持、完全没有一些负面或者观感上不利于香港的效果,我们往往都是要权衡轻重后作出一个艰难的决定。你特别提到有关外资的问题,在很初期可能有这个看法,但近期,更多本地和海内外企业、投资者告诉我们,如果香港再乱下去,即是说不知道哪里安全、哪里可以开店、哪里可以请人、可否在机场离开香港、回来时会否被围堵,谈何有一个投资环境?所以我们认为现在首要保住的,不但是市民日常生活的安定和香港经济的稳定,以至营商和投资的环境,都是要停止暴力,而今日采取的措施,它唯一的目的就是停止暴力。关于警察在执法时的识别,我请李局长向大家说说。
 
保安局局长: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无论他的岗位是甚么,都是有方法去辨识他的,包括军装警务人员会有一个编号;便装警务人员会有一个委任证;大家经常说的速龙小队,他的头盔都有一个特别的编码可以识别他的(身分)。再者,警方有不同的纪录、任命方法或者一些部署的文件,是能识别不同的警务人员。再者,在现有广泛摄录的情况之下,去识别警务人员的方法是非常之多。但是如果暴徒不是立刻在现场被捕,因为他蒙面,是几乎没有办法去识别他的。再者,暴徒可以选择离开现场,警务人员因为他的职责,他必须面对这些暴力行为,他是不可以离开岗位的,所以必须有合适的保护装备,确保他们在执行他们任务的时候,合理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似乎大家很重视怎样保护犯法人士的身分不被识别,我们希望订立这个《禁止蒙面规例》的目的,正正就是希望减少蒙面而犯法,特别是暴力犯法的人士,从而回复社会的安宁、平静和安全。警方亦会因此不需要再去处理一些暴动或者极度暴力的行为,而使用武力。我重复,如果没有暴徒去犯法,就不需要警方去执法的。所以我们整个禁止蒙面的规例的目的,都是希望达到我们社会的公共安全回复正常。
 
记者:想问林太,《基本法》六十六条说立法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林太,你自称现在并不是紧急情况,但你又用紧急法绕过立法会,蒙面法极度可能有违宪的立法情况,你怎样面对司法覆核的挑战?因为我们收到消息好像已经有人准备入禀,这是否亦等于行政完全凌驾立法?另外,林太你是否参考乌克兰革命而想到立这法?谢谢。
 
行政长官:第二个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不是”,我亦没有了解该国家的情况。第一个问题,大家如果有时间看看这《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它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权力去订定一些规例是这样说的──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并不一定要我们公布进入一个紧急情况,才能够引用这条条例;但是危害公共安全这标准,我相信今日已经达到。经过四个月,尤其是近日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出现在各区,我不相信大家会认为不是去到危害公共安全。最明显就是去问问市民,你是否放心任何时候外出或去商店、逛逛商场,现在大部分市民都说没有胆量,因为很担心人身安全。这危害公安的情况已经出现,所以援引这条例去订立一个规例,是合乎这条法例的精神。至于你说立法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我知你是引述《基本法》──我刚才亦说过,这是一条以附属法例来进行的规例,所以亦会在立法会重开后交给立法会。不过,我亦在此指出,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凡是经这条条例订立的规例,当没需要时是会撤回的,所以条例亦赋予行政长官撤回这条规例。至于司法挑战,我请律政司司长讲讲。
 
律政司司长:我认为最主要的是,你刚才表示担心绕过立法会的程序,刚才行政长官也说得很清楚,这是一个附属法例,将会提交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情况去做。至于现时司法覆核的挑战如何,我也未知道,所以那方面比较难作任何回应。
 
记者:你好,林太。想问第一个问题,你现在订立反蒙面法后,你预期暴力程度会下跌多少?如果你预计下跌的话,为何今日政府总部说三时半会停止运作让公务员同事提早下班?其实你是否预计做了反蒙面法后,暴力程度会升级?你有否想过如果暴力程度升级会怎样?是否会戒严、有紧急状态又或者出解放军?因为现在都看到,你一宣布有反蒙面法后,网上已经说由六区“遍地开花”变成十六区“遍地开花”,很明显见到预期暴力程度或者混乱程度会上升,现在你会怎样做?以及另外想问,这反蒙面法有否日落条款?谢谢。
 
行政长官:关于第二条题目,我会先答。刚才答上一条题目时我都说了,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行政长官是可以废除这命令,而往时我们曾研究,亦做过一些文书查证,在使用后隔一段时间便会废除。
 
  就第一条问题,你问预计效果会怎样,这个在今日无办法预计,亦正是为何今日我们无法告诉你何时会废除。以前的做法都不是订立了一条规例后,可以预见何时可以处理到引发做这规例的情况,从而放一个时限,因为真是无办法预计到。我相信当年六七暴动的时候,都不可能预计到,但当引起要成立这规例的情况消失,行政长官便会作出命令去废除,而社会上亦一定会有声音──既然都没有了公共安全受危害,为何仍然放这规例在此?所以你第一个问题是究竟今日制订了禁止蒙面的规例,对于现在我们非常担心的暴力行为会有怎样的效果,同样都是很难预测。我们当然希望有阻吓作用,特别是一些青年人,他会因为有阻吓作用,他身边的父母、朋友、校长、老师会因为蒙面是违法,是清楚违法的,更有力劝喻他不要出来以身试法参与这些暴力行为,那便可以令暴力行为有所下降。同样地,如果有了这法例,警方在识别、跟进、搜证、检控会较为有效,亦可以阻止或阻吓这些暴力行为。
   
  如果有人一定会以身试法或者一定会罔顾法纪,我们不可以预计究竟这些人会采取甚么暴力行动,但最终我希望整个社会要发出很强的信息──大家都要停止暴力,珍惜香港,回复大家共同很珍爱、亦很想维护的香港。如果你说在网上以前不断动员的示威行动、暴力行为,因为知道我们今日要立反蒙面法而在动员,这亦是在预计之内。为了不要加深在此因为围堵事件而产生的公众秩序问题或者令警方要维持秩序,我们作了一些安排。这些安排往时都是有用的,如果你想知多些,政务司司长可以说两句,我们往往都要考虑这些因素而作出适当的安排。
 
政务司司长:我想补充,其实我们没有甚么特殊安排,我们都是基于整体操作、运作等考虑,作出适当的相应措施。

记者:林太,你好。其实之前政府说希望透过“社区对话”去真诚聆听民意,很多市民在“社区对话”中都说想继续四大诉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但为甚么政府不尝试让步去止暴制乱,要用现在这紧急法?另外,刚才说到紧急法的其他引用方面,陈茂波都说确保、清楚说明不会做外汇管制,但为甚么刚才这么多行家问到你会否做其他事的时候,你不明确说?我现在希望你可以说明给市民听,包括会否引用紧急法去押后或取消区选、会否禁一些网站或通讯软件,以及或者会否延长拘押时间?最后一条,想问蒙面法的执行情况,因为其实现在很多人都说警察有滥捕的问题,即是说其实警察如何核实记者的身分,有时他们都会不相信我们是记者,那么市民如何可以确保我是因为病或宗教原因不会因为这条法例而误堕法网?市民要怎样做,可否说清楚?希望三个问题,可以清清楚楚地回答,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我们仍然非常有诚意继续我们的对话平台。对话平台是多形式的,除了是大家见到上星期的“社区对话”公开转播,我们其实仍不断地进行一些闭门、小范围、深度的对话,这些工作会继续。对话的基础当然是要有诚意,亦要互谅互让,我们不能够凡是在对话中听到尽管是比较多人支持某一种看法,政府便可以随意去让步,因为政府的考虑是多方面的,而我在那些诉求上的立场、政府的立场亦已先后说得很清楚。第二,陈司长刚才很确实说,如果有关用紧急法订立规例涉及到某个议题,他告诉大家那是违反《基本法》,跟我说就算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去订立任何规例,我们都不会做一些违宪、违法的工作是没有两样的。你问有甚么事是不违宪、可以透过这法律做呢?我不可以现在详细向你交代,一来可能有很多方面,二来这些亦属于处理这个暴乱事件的对策,所以并不方便在此说明。
 
  不过,有一件事可以说的就是区选。今日是即将举行的区议会选举提名期开始,我们没有停过这提名期,继续是由今天开始,有志参选即将举行的区议会选举的人士可以进入这个被提名的阶段。我们在此特别很热切希望今次区选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顺利的环境下进行。如果有兴趣,稍后可以请聂局长多说两句。最后的问题,有关合理辩解,要请专家回答,请李局长说说执行情况,然后或者聂局长说两句关于区选的问题。
 
保安局局长:警方作任何拘捕,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我相信记者在这么多次的暴力事件里面,看到警方拘捕疑犯其实是艰难、困难的,我相信大家看到,警方是很努力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说警方作出这些拘捕是不谨慎,我是不同意的。每一次的拘捕都是不容易才做到,证明警方是要面对很多困难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所说“不谨慎”的形容,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另外,在记者那方面,我同意大家都有工作要做,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方面做是最好的。但我亦希望大家体谅在实际的情况,我亦都不是第一次说,在警方的记者招待会都有说,第一,的确找到假的记者证,亦有一些人是穿了黄背心,拿着一些摄影器材,但作出不符合记者工作的行为,包括有围着警方拘捕人士的时候还参与一些袭击,一些片段警方亦播放过。当然,警方去识别哪一位是记者,专业的记者都可以很快拿出记者证,大家都知道,但是希望明白警方面对困难的情况,和记者在现场采访所面对的不同情况都有一些类似的实际困难,所以希望大家互谅互让。
 
      还有一件事就是每一个情况都是按着实际的事态和一些细节,所以刚才所说,如果你是患病,或者因为宗教理由,当然你可以即场向警方说,警方在任何执法行动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因为法律里面有说明他是以合理怀疑才可以采取一些拘捕行动。所以如果有这些合理辩护的理由,即时提出,已经可以令警方明白实际的情况是如何,从而确保大家都做到对方的事情。但我必须强调一件事,希望大家都明白,在面对极度危险的环境的情况之下,任何人都可以离开现场,但警察不能(离开),所以我希望大家体谅。在这么艰难和危险的环境之下,警方执法,你们在现场能看到是那么危险,被人投掷汽油弹、被人集体攻击,是用致命的武器去攻击。希望大家在一个理解的情况之下,知道警方面对的困难,比蒙住面用暴力去攻击警方、刻意破坏、大肆堵路的人,所面对的困难是更大。
 
行政长官:聂局长。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讲讲区议会选举方面。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提名期由今日开始至十月十七日止,选举将于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政府正全力进行筹备工作,并会尽一切努力,争取区议会选举可以按照相关法例,在公平、公开和诚实的情况下顺利举行。
 
  因应香港近期发生的事件,我们亦根据法例作出一些危机预案,以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事实上,在《区议会条例》(第547章) 第38条,有既定条款处理如发生严重的违法暴力事件、骚乱或危害公众安全的事故,以致在选举当日候选人及其支持者不能投票或者在之前进行竞选活动,可以引用此条例下的机制处理押后选举。因此,一切这些情况都会根据现行《区议会条例》,按照其机制处理。
 
  如果出现一些情况导致投票需要押后,我们有机制让行政长官按照《区议会条例》决定押后整个区议会选举。选举管理委员会亦可就个别选区的情况作相应决定。
 
  如有需要押后选举,根据法例,新的选举日期必须为原本投票日后的14天之内,即不得迟于十二月八日举行。在实际安排上,我们已预留十二月一日,即原本投票日之后的下个星期日,为后备投票日。如选举未能于十二月八日或之前进行,根据相关法例和机制,政府须修改《区议会条例》,用法案形式经立法会三读通过,才可以进一步押后选举。若法案通过的生效日期和已押后的选举日期迟于二○二○年一月一日,即第六届区议会民选议员任期开始之日,区议会便会出现真空。
 
  以上是可处理相关情况的现有法例和机制。但我要重申,政府的立场是希望区议会选举能够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并顺利完成。我们希望选民能够去投票,候选人和其支持者能够安全地进行竞选活动,去投票的市民可以在安全和不受威吓的情况下投票。因此,整个社会需要尽快停止暴力事件,这亦是现时政府致力在做的事。我希望整个社会,包括政党、议员和各界人士都能站出来反对暴力,因为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下,选举才可以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地进行。
 
记者:想问一下特首,在此次禁蒙面法颁布之后,特区政府下一步有甚么打算?是否考虑推动宵禁令?
 
行政长官:我刚才说了,我们今日做了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这个决定,其实也不是一个很容易的决定。我们做了这个决定,希望达致两个效果──一个是有利于警队执法;一个是能够产生一些阻吓作用。目前为止,我们没有马上进入下一步行动,但当然要是暴力的行为有所再增加,我们觉得还是需要使用在现有法例下的手段;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是要严重考虑。目前为止,这些是内部的审视工作,我不方便具体透露。总的来说,香港特区政府是非常有决心达致遏止暴力、尽快让香港社会回复平静;能在现行的法例下可以合理作出的行为,我们都不会放弃的。
 
记者:想问第一,刚才林太提到说,不知道实际上推行的情况会是怎样,难以估计,为甚么政府好像说到推行这法例好像是“搏一铺”,看看情况会否好转?是否担心其实真的是会火上加油,令民意更升温?特别提到说,其他国家都有蒙面法,所以都参考过这些国家,那么有否看过有些国家实行蒙面法之后,引发了的情况是较未实行前更严重?另一方面想问关于警方执法,这条例实施后,提到警方有权要求本身蒙面的人要除去口罩等等,警员可否主动上前除去他的口罩?因为以往未有这个法例时,在现场即使不是拘捕,都试过主动除去他人的口罩。有这条条例之下,可否主动除去他人的口罩?还有,条例为甚么会包括一些有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或集会都不可以蒙面?如果市民参加一些合法游行,选择戴太阳眼镜或者因为他在一些中资机构工作,选择戴口罩,是否这样也会犯法?还想问,如果市民袋着口罩,这样会否涉嫌违犯这条例的情况?谢谢。
 
行政长官:由于几条题目都是关于这规例的条文,我请李家超局长回答。至于其他国家有了蒙面法的情况,我相信保安局局长的同事做了一些研究,或者李局长可以一并和你分享一下。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警方在执行我刚才所说的禁止蒙面规例里,当在公众地方看见一个人戴上一些蒙面的物品,而好可能令到辨认身分上受到影响,条例容许他要求这个人除下(蒙面物品),若他不除下便是犯法。而条例亦说明,如果他不除下(蒙面物品),警方可以除下他的(蒙面物品),其实现有的法例,都容许警方以查身份证去确认其身分,但在查身份证时若他戴着蒙面的物品,在确认身分时受阻,这是构成阻差办公。但亦因为我们为了避免争议,虽然在现有的法例下,在确认身分的过程中,法律是给予权力让警方查身份证,如果任何人作出阻挠均属犯法。所以刚才你提出,纵然在现有法例上,警方亦有权这样做,但为避免争议,我们很清晰地说明,当在被(警方)要求下,他必须除下(蒙面物品)去确认身分,若他不除下,警方有权除去他的蒙面物品。这是清晰化这条例。

  警方在查证某人身分时,在现有法例下,已赋予警方在不同条例上有这权力,包括在入境条例下他可以查身份证;包括在公安条例下他亦可以为防止或调查某些罪行而要求查他的身份证。这不过是在这方面的权力,在(市民)蒙面要查身份证的情况下,更加清晰,令大家知道实际情况是可以怎样做。所以有关人士必须要除下蒙面物品,如果不除下便犯法,警方亦有权去除下他的面罩。

     另外,关于刚才我所说的三个情况下都不可以蒙面,除了非法集结,或者未经批准集结外,第三个亦是不可戴蒙面物品的(情况),就是我们现有公安条例规管的50人以上的集会,或者30人以上的游行。其中主要的原因,大家其实都知,都看到,往往无论游行、示威或集会,一开始时合法与否都变成暴力事件,针对这么严重的趋势,所以我们觉得是要订立蒙面法,而订立蒙面法,其实我们都是用现有公安条例的规管原则,即是超过30人以上的游行要受规管,以及超过50人的集会要受规管。所以我们在用蒙面法去规管时,都是用同样的原则去处理现在我们经常见到,无论开头的聚会合法与否,都好容易,差不多是常态式变成严重的暴力行为。
 
记者:有一条问题想问一问保安局局长,刚才你提到我们特别重视犯法的人士不被识别,但我想市民关注的是为何警员会有特权可以隐藏身分。如果警员怕被“起底”,那为何市民参与一些合法的游行的时候就没有不被“起底”的权利?另外有两个scenario(情境)想问一问局长,你可否解答一下,会否成为了犯法的理由:第一个就是居住在示威现场的当区居民,如果他出入的时候戴口罩去保护自己避免中催泪弹,这会否成为了他犯法的理由?第二,接下来就是流感高峰期,如果在示威现场的市民戴口罩去避免染病,又会否是一个(构成)犯法的理由?谢谢。

保安局局长:第一,我们希望大家回想过去22年,香港的游行示威是如何进行,而对社会是没有严重影响的。大家都是不会戴口罩的。但当戴口罩变成一种趋势,而我们也看到这个趋势,令到无论本身的游行示威开始时合法与否,都变成暴力行为,是严重的暴力行为。大家在采访的时候看到如何破坏,如何袭击其他不同意见的人那种暴力的、致命的趋势是如何严峻,相信这不用我多说,你们有些是亲历的,我有时看的片段亦是经过你们现场采访的。我们希望回复过去22年,22年这么久,大家可以表达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时候,和平有序地进行。所以我们订立这个禁蒙面法,去确保我们现在严峻的公共安全情况是可以受到控制。正如行政长官所说,我们会审视这个严重、公众安全被破坏的情况,不断审视,从而看看这个规例如何处理。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警务人员在现场执行职务,他是不能离开、不能退缩的,所以我们必须容许他有一个安全的保障。但是,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识别的。刚才我说得很清楚,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识别的,包括你们所说的“速龙(小队)”,他们的头盔都有识别的编码,有不同的纪录。

记者:我在现场看见是黑影来的……?

保安局局长:每个情况,我们都有制度,有方法去处理,是能够投诉的,是可以识别的。我们有不同方法去识别到他(“速龙小队”),刚才我说得很清楚,他有头盔、有编码,警方有纪录。警方是有制度去处理现在的投诉。我们独立监警会亦已经做了一些新方法,去处理我们现在面对的问题。

记者:示威者……或者见到颜色……?

保安局局长:那个重要点就是,我们是有方法识别他(“速龙小队”),他是有一个编码去识别的。我相信大家在片段、录影也看到,他们的头盔是有识别的编码,所以如果你们对任何一位(警务人员)作出投诉,可以根据不同的资料去识别他。这是第一点。

记者:他们在头盔上放了一支电筒如何识别呢?

保安局局长:每一个个别情况,都是根据我们调查中,看看实质的证据和环境,从而去识别以及处理你们的投诉,你是绝对可以跟进任何你认为不妥当的行为。我们香港都是讲机制、讲制度、讲司法程序,现在我们是有制度去处理,同样来说,我们都要处理犯法的人,我们要确保真正犯法的人,他要(被)绳之于法,才可以阻止我们不断见到的暴力行为。纵然你对某一些执法的过程,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我们是有制度、有机制,亦都有法律去处理的。我们就交给制度、交给机制、交给法律去处理它。而过往在处理警察投诉,包括在“占中”(“占领中环”)期间,我们也看到有个案是因为投诉制度而有跟进的措施。至于刚才说,不同的情况,例如是居住当地的居民,又或者如果是一个流感高峰期,刚才也说在规例里面是有说甚么叫合法、合理的辩护,而亦可以按个别的情况,法庭是可以处理到它的个别理由,从而判断是否一个合法的辩护。所以我们是在规例里面充分考虑不同的情况,确保我们是符合一个相称性的原则。

记者:你说那个合理辩护,可否说清楚记者工作的时候是否一定不会被拘捕?如果戴“猪嘴”(防毒面具)?还有刚才那些case(案例)的情况.是否市民不会因此被捕?可否讲清楚?刚才你没有回答。

保安局局长:我想我们要看法律条文怎么说,然后看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法例的条文是起码有三个辩护的情况:第一个就是说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该人正在从事某专业或受雇工作,并于正在作出与该专业或受雇工作相关的作为或活动时,为了该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这个条文是符合记者的日常工作;另外也说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并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第三个就是说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并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但更重要的一项就是,如果他可以确立有关的指控发生时,这个人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权限,或者合理的辩解,即是免责辩护。条文亦说他只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去带出一些争论的论点,而控方亦没有提出足够排除合理疑点的证据,去否定他所提出的事,所以法庭是有绝对的权力去按照每一个人所提出的理由或实际情况,去决定他是否有一个合理的辩解,从而免责。所以在规例里面充分考虑不同人士,记者(的工作)刚才我已经说过,我相信在第3(a)的条款里面(已说明)。

记者:我清楚,但警方执行时的具体方法?现场他不管你是否记者都先拘捕?我现在是说执法的过程。条文很清晰印了出来,我知道,但就警方的执法可否告诉我们?

保安局局长:警方的执法当然是要按照法律的条文,刚才我说在法律里面如果警方要拘捕任何人,他必须要有合理怀疑,如果他是在合理怀疑之下而行使权力,他要负上法律责任。在每一个个案里面,以你来说,他(警员)可能认识你,甚至你有记者证,但有些人(警员)的确要查究的话,他是有权力去查究,但按实际情况他是按法律去执行,所以在记者的合法采访(方面),在条文里面已经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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