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私隐专员公署指 违法者不能以私隐作“避风港”

撰文: 郑宝生
出版:更新:

政府今日(4日)公布订立《禁蒙面法》,明日(5日)零时零分生效。私隐专员公署表示,个人私隐权非绝对权利,其中重要的考虑是公众利益。

禁止蒙面而无记录 与现行条例无冲突

公署指出,禁止蒙面虽然令个人的容貌显露,但在没有记录容貌的情况下,不属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收集个人资料,因此立法禁止蒙面,与现行条例并无冲突。

私隐专员公署表示,行使个人私隐权利时,亦需要与公众利益两者达致平衡。(曾梓洋摄)

个人私隐权利 不应凌驾社会整体利益

公署表示,行使个人私隐权利时,亦需要与公众利益两者达致平衡,既要考虑如何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亦要考虑照顾社会的整体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当有罪案、严重不当、不诚实或舞弊的行为发生时,为了可即时及有效地防止或侦测这些行为,以及基于拘捕、检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考虑,涉案者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利并不会凌驾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上。违法者不容以私隐作为“避风港”或“避难所”。

如政府要摄录 亦需要遵守私隐条例

而政府或执法机构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例如市民示威期间被摄录,就需要根据《私隐条例》规定,在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方面,包括披露和转移,都要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