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提名期10月4日开始 引入确认书制度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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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区议会选举提名期下月4日开始,11月24日(星期日)举行选举,全港18区共选出452名民选区议员。确认书制度延伸至区议会选举,根据《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候选人可决定是否签署确认书。

2019年区议会选举将于11月24日举行。(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表示,提名表格必须得到有关选区的10名已登记选民签署,每名选民只可以签署提名一名候选人。提名人士必须年满21岁,以及是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地方选区选民。

选举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立法会选举起,引入确认书制度。今年《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新增该部分的内容,指出选管会拟备确认书予候选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时以自愿性质一并递交,以表明他们已明白在关法例的要求,及协助选举主任决定候选人的提名是可有效。候选人亦可藉签署确认书,以表明他/她已理解参选要求和责任;拥护《基本法》是指拥护《基本法》各项条文,包括第1条、第12条、及第159条规定。

须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 否则提名无效

指引表明,确认书并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说明文件,其内容是反映现时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选人相关法律条文,以免候选人在不理解或没为意的情况下而触犯刑事罪行。而不论候选人签署确认书与否,都必须真诚地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否则其提名无效 。

选管会发言人重申,区议会选举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决定。选管会无权并一向没有参与,亦不会给予任何意见。选管会不会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选举主任作出指引,只会按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选人名单安排选举。如任何人不同意选举主任的决定,可根据法例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结果。

香港众志黄之锋早前曾寄信到提名顾问委员会,要求委员会回复他是否符合参选资格。发言人指出,选管会可委任提名顾问委员会,就区议会一般选举准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或是否已丧失资格的问题,向准候选人及选举主任提供意见。不过,法例已订明提名顾问委员会不获授权就《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第34 条下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的事宜,包括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作出的声明提供意见。因此,提名顾问委员会就候选人资格方面的意见,不反映其提名是否有效。

区议会在10月4日起暂停

此外,18区的民政事务专员已获委任为选举主任,他们将会处理辖下选区的候选人提名及其他选举职务。政府今日亦刊宪,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谢小华表示,根据《区议会条例》第28(2),决定由10月4日起,暂停区议会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