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乡议局表明上诉 陈文敏:人大不应行使释法权

撰文: 李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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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就丁权覆核案颁下判辞,裁定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丁屋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但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申建丁屋则不受保护,亦不合法。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在一个电台节目表示,相信新界原居民会提出上诉。他又指,虽然《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人大常委会手中,但原居民的权益完全属香港的内部事务,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人大常委会不应行使解释权。而且当中涉及复杂的本地法律和政府多年的土地政策,人大常委会亦不宜插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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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敏在港台节目《香港家书》上表示,香港土地短缺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政府在丁屋政策下预留了大量土地给新界原居民。他指现时丁屋政策明显不合时宜,香港亦无力无限期承担这项政策。然而,政府既不愿意触碰这些既得利益,又担心废除丁屋政策会抵触《基本法》规定,宁愿填海与建人工岛。

他提到近日法院就新界丁权覆核案作出的判决。他指,法院认为,受《基本法》保障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是指那些可以追溯至1898年的合法权益,即是原居民可以在其拥的土地上免补地价兴建丁屋的权利。至于向政府申请批地,则最多只能追溯至1908年政府于新界村落出售土地的政策,而且这政策沿用几年后便终止,直至战后改为以拍卖形式出售土地。但由于原居民每次均协定只有一人出价,拍卖成为变相批地,后来政府便索性将拍卖改为以私人契约批地,并在1972年将这政策纳入丁屋政策。陈文敏表示,这私人契约批地政策的目的是在鼓励村民建其居所和改善村内卫生环境,而非承认原居民的权益,因此法院认为这部分的丁屋政策并不属于传统权益,不受《基本法》的保障。

陈文敏遂指出,政府一直认为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的保障,为应付私人契约批地的需求,在新界预留了大批土地。在1972年至2018年6月期间,政府更共批出超过一万份私人批地契约。他表示,根据法院的判词,私人契约批地只是政府的政策,政府可以随时作出更改而不会违反《基本法》,认为这释放了新界大量的土地可供政府规划和使用,令整体社会受惠。

新界乡议局在日前召开捍卫权益特别村民大会,有逾千名原居民到场捍卫丁权。乡议局主席刘业强表明会就司法覆核案上诉。陈文敏指,由于1898年的政策已事隔已久,有一定的争议空间,最后可能要终审法院定夺。他又指,虽然《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人大常委会手中,但原居民的权益完全属香港的内部事务,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人大常委会不应行使解释权。而且当中涉及复杂的本地法律和政府多年的土地政策,人大常委会亦不宜插手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