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原有乡村居民求建丁屋求覆核 官指未证有丁权拒审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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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裁定丁权属新界原住民的传统权益,惟现时政策只限“认可乡村”的村民,有市民认为这政策存在不公,剥夺“原有乡村”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26日)颁下判词指,据早前的丁权覆核案,《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合法传统权益是在1898年前已由新界原居民享有,且在《基本法》起草生效日仍执行的权益,但该市民无法证明“原有乡村”原居民可建丁屋的权益,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时已存在,故不受理是次司法覆核。

申请人指政策不公

申请人为谭玮锋,答辩人为地政署署长。申请人在入禀状提到,地政署将新界原居民分为“原有乡村”和“认可乡村”,只有“认可乡村”村民才有资格建丁屋,做法错误。申请人认为,丁权司法覆核案判词中承认了建丁屋为原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地政总署不能以行政手段,剥夺新界原有乡村居民可建丁屋的合法传统权益。

只保障1989年以前已享的权益

不过法官周家明参考早前由他颁下的丁权覆核案判词指,根据《基本法》第40条,提到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根据起草文件、过程、背景及目的,认为条例保障的权益为《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时仍然存在及执行的合法传统权益。因此,合法传统权益是指新界原居民在1898年(即中国与英国签定新界租约的年份)或以前,已享有,而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仍存在及执行的权益。

周官续指,“认可乡村”这界定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已存在于丁屋政策;而申请人没提出证据证明“原有乡村”居民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当日,也有资格申建丁屋,故不受第40条保障,拒批覆核许可。

案件编号:HCAL103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