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心颖许志安】律师:拍摄者或触犯有违公德、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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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传媒今午发布一段疑似艺人黄心颖及歌星许志安在车厢内作出暧昧行为的片段,消息不仅撼动整个娱乐圈,更惹起全城热烈讨论。不过,网民同时关注,该疑似透过车内录影设备(车cam)拍摄的片段,是在甚么情况下拍摄、由谁人发布,拍摄及发布者有否触犯刑责等。
大律师陆伟雄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拍摄及向传媒发布此影片的人士,有机会触犯“不诚实取用电脑”、“有违公德罪”、诽谤及违犯《私隐条例》等罪名,但须视乎最终有多少证据而定;至于近日社会讨论应否引入“窥淫罪”处理私人地方的偷拍行为,陆伟雄建议,日后“窥淫罪”的定义范围应该定得较阔,除了规管拍摄色情、裸露行为外,法律都不应该容许及纵容偷拍他人谈情说爱的行为。

陆伟雄认为,法律不应该容许及纵容公众偷拍他人谈情说爱,建议“窥淫罪”涵盖范围应要阔一点。(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早前裁定“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范围不包括用自己的电脑或手机犯案。有关注女性权益的团体希望当局和法改会参考英国做法,尽快引入“窥淫罪”处理私人地方的偷拍行为,否则现时猖獗的情况会变得“无王管”。

话音刚落,今日网上便流传艺人许志安与黄心颖疑似在车厢作出暧昧行为的片段,成为全城热议话题。不过,拍摄并对外发布影片的相关人士会否受到刑责,同样受到关注。大律师陆伟雄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目前“窥淫罪”正在咨询阶段,他建议日后定义该罪的范围应该定得较阔,涵盖不同层面,否则作用不大。他举例指,一般人都知道拍摄色情、裸露是不道德的,但若未达到淫亵的程度,只是偷拍其他人谈情说爱,法律都不应该容许及纵容。

至于今次拍摄并对外发布影片的相关人士会否受到刑责,陆伟雄表示,“不诚实取用电脑”的罪名,前题是用别人的电脑或手机才算有罪,故在今次事件中,需视乎该架车辆是属于何人,假如该轮车是属于车行的的士,司机只是租用车辆,用车上的镜头来拍摄,该镜头是属于公司或是车行的,司机没经过公司批判就利用镜头拍摄,便有机会触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

至于拍摄这些行为会否构成有违公德罪,就要视乎当时车辆是否行驶当中。他指出,的士车厢内是一个私人空间,但该架车并非泊在车房,而是在道路上行驶,法律上会理解该辆车是身处公众地方,故不论司机是使用自己的手机抑或是别人的装置来拍摄暧昧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有违公德罪或公众地方行为不检。

不过,陆伟雄说,若车上有贴出“录影进行中”的告示,通知乘客车内会进行录影,若乘客仍然登车,即代表不介意及不反对拍摄。相反,若没通知乘客却安装摄录设备,则会被视为“偷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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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伟雄指出,即使司机是基于保安问题而录影,按常理是应该定期删除影像,而不是保存、上载,更不会出售给传媒作发布刊登用途。他说,拍摄及向传媒出售该片段的人亦有可能触犯《私隐条例》,因已经超越了作保安理由,受害者可向私稳专员公署作出投诉。此外,若拍片者向传媒兜售或“爆料”时,声称是“捉奸”的影片,断定某人是有奸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的话,亦有机会构成诽谤。

陆伟雄建议,若被拍片者认为事态严重,可先报警,向私稳专员公署投诉,以及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片传继续流传及在不同媒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