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全体30名法律界选委发联署声明 促政府撤回修例草案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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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展开修改《逃犯条例》的程序,建议以容许以个案形式移交逃犯到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司法管辖区。全体法律界选委今日(8日)发表声明,对修例表达深切关注,促请港府撤回该草案,认为若一旦通过有关修例,将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对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的信心。

政府早前向立法会提交草案,展开修改《逃犯条例》的程序,建议以容许以个案形式移交逃犯到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司法管辖区。(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包括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前主席陈景生、梁家杰等30名法律界选委发表联署声明。声明内容指出,在香港的引渡条例中排除中国内地,是20多年前,立法机关通过《逃犯条例》时的刻意决定而非“漏洞”。立法机关刻意将中国内地排除在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由于内地的人权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处极为忧虑。政庥如今在该草案中建议以“特别移交安排”的方式将中国内地纳入《逃犯条例》的适用范围,却未能指出自九七年起,情况有何改变“以支持背离当年立法机关刻意排除中国内地的决定”。

选委又批评,草案提出赋权予行政长官一人发出证明书展开“特别移交安排”,更容许特首绕过立法机关的审议,自行决定每宗“特别移交安排”的实质细节,质疑是变相去除现时立法机关对个案方式移交安排的重要监察功能。

政府声称,被移交人士的基本权利依旧可获保护,包括申请人身保护令、保释、因延迟移交而予以释放或司法覆核等。30名法律界选委指该说法有误导之嫌,因这些只是程序上的保障,与被移交人士在移交请求方后,能否获足够基本人权保障,根本不相干。

选委们相信,相比该草案所建议的“特别移交安排”,当局显然有更合适的办法处理台湾杀人案,如修改《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容许香港与台湾商讨个案方式移交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