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李家超:内地将由高层次部委向香港提出移交逃犯请求
政府早前公布修订《逃犯条例》草案的内容,剔除9项罪行,并在昨日(29日)就条例草案刊宪。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早(30日)一连出席两个电台节目时,承认社会有观感认为政府只听商界意见,亦理解部分人对修订有意见,是对内地司法制度信心不足,他强调修例不会令香港成商业犯罪天堂,又透露,曾经与内地方面沟通,日后在移交逃犯方面将作“归口管理”,不接受地方政府部门提出移交逃犯请求。内地将由高层次部委向香港提出移交逃犯请求,包括公安部、司法部、法院、检察院等,相信内地政府有内部制衡和监察系统。
李家超:将由高层次部委向向香港提出移交逃犯请求
就港人女子在台湾被杀,疑犯是香港人一案,保安局早前提出修订《逃犯条例》,惹来热议。李家超在出席商台节目《政经星期六》时表示,明白部分市民对内地司法制度信心不足,因而对修订《逃犯条例》感到担心及有意见。他表示,曾与内地沟通,内地将由高层次部委向香港提出移交逃犯请求,包括公安部、司法部、法院、检察院等,并作“归口管理”,不接受地方政府部门提出移交逃犯请求,相信内地政府有内部制衡和监察系统。他又指,每一宗逃犯移交个案,都需要经过法庭公开聆讯,在作为第四权的传媒广泛报道下,“阳光之下,制度怎样做,抗辩怎样做等”,能够保障移交逃犯过程具透明度,希望社会能够安心。
他强调,内地很重视香港提出的意见,修例后将严谨进行移交逃犯程序,与绝大部分实行普通法国家做法一致,确保人权获得保障。
李家超在香港电台节目《星期六问责》上,承认社会有观感认为政府只听商界意见,亦有声音指不应剔除9项涉及商业罪类,质疑剔除后会否令香港成为商业罪犯的天堂。他表示指,商业罪行并非完全没有办法进行检控,强调如有关商业罪行涉及跨境犯法,又属于香港的刑事司法管辖权中的域外权涵盖的范围,即是盗窃、欺诈、或以欺骗手法进行的商业罪行等,港府有权在香港代权检控,著其他司法管辖区对香港移交有关证据。他又指,如该商业罪行所涉及的犯罪得益是在香港,港府同样有权处理。
他重申,剔除9项罪类是经过综合考虑,聆听各界意见后提出,又指目前与香港就移交逃犯签订的长期协定的20国家,都并非全部就全部46项罪类移交逃犯,指其中有2个国家只可就21项罪类可移交逃犯,亦有11个国家只可就40项或以下罪类移交逃犯。
至于有传媒发现,港府新公布的草案中,现行《逃犯条例》第23条“证据的可接纳性”,由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需由有关订明地方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员所签署或核证,及需盖上该地方主管当局的正式印鉴或公印。”,新增第2A项,“如看来是按有关订明安排所定的方式而签署、核证、盖印或其他方式认证,即须当作已妥为认证”,似乎是放宽证据可接纳性。李家超回应指这是技术性的修正,提到在联合国就移交逃犯的范本更为宽松,有关移交逃犯的要求的文件是毋需认证,反指香港的移交逃犯制度一向是严谨的。他又指,是次是希望设计一个将会应用在全部司法管辖区的条文,由于当地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可能有不同的认证方法,因此是“技术上可能有改动”。他又表示,香港之前从未与台湾进行移交逃犯,因为不清楚对方的文件认证方式,为了处理港人女子在台被杀一案,将“空间扩大,令事情容易达到”。
李家超:外资希望内地开放 内地制度吓怕投资者说法矛盾
美国国会昨日发声明指,新安排仍然容许将逃犯移交至与本港刑事程序非常不同的管辖区,而公众及立法会均没有机会审视提出申请的地区制度是否公平,指“深信有关修订安排将会削弱国际企业以香港作为区域基地的魅力”。李家超回应指,修例能打击国际有组织罪行,会保障社会及营商环境,看不到为何两者有矛盾。他指,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都争取内地开放市场,如认为内地的制度会吓怕投资者,是不合理的。他指,如外国担心基于政治理由,可能要移交至内地审讯,律政司和本港法庭过往曾有拒绝处理移交逃犯的经验,会做好把关。他又指,看不到正当商人有何担心或者大影响,指修例保障奉公守法的人,犯法者必须要面对法律制裁。
李家超又表示,是次修例没有改动已签订的长期协定,而是为了处理台湾一案,参考英国及加拿大的做法,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署长期协定之前,可就个别个案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逃犯移交。他指不应该将是次修例与长期签订的长期协定混为一谈,强调现时仍在与内地商讨的长期协定,届时会上交立法会讨论,相信一定会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