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草案未服众 立法会应该果断否决
周三(3月27日),保安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正式公布《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内容。然而,对于法律界及坊间的质疑,当局仍未能合理辩解,只图在商界政党护航下,4月3日提交立法会一读。
若政府不肯临崖勒马,立法会70名议员须认清民意,果断否决草案。
首先,《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有的立法会审议权,为社会诟病。在最新提交的文件第7(a)段中,政府再次重申:
(一)立法会审议时,将惊动逃犯,让他趁机潜逃;
(二)立法会讨论案情,可能让逃犯成为覆核理据,声言聆讯不公。
无理删除立法会审议权
然而,大律师公会早前已发表公开意见,清楚指出:
(一)政府可以修订条例,赋予警方权力,临时扣留疑犯;
(二)立法会可援引议事规则第88条,在审议个案时要求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三)即使有传媒报道个案,根据高等法院上诉庭在2014年的HKSAR v Kissel案例,若非偏见严重,其实并不会构成聆讯不公。
可见,大律师公会已驳斥当局“理据”,只是保安局视若无睹,仍然坚持删除立法会审议权。如此做法,难以服众。
未能说明针对哪些罪行
其次,大律师公会建议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容许特区法院审理跨境谋杀案,保安局在文件中回应指出,这做法只针对谋杀罪,却未能处理放火、械劫、毒品等严重罪行,所以不可行。
但是,即使是移交逃犯安排,都必然只能处理部分罪行,而不能处理其他罪行。举例而言,当局为了换取商界政党支持,在“个案方式”移交罪行中剔除9项罪类;换言之若有人犯下公司法、逃税、非法使用电脑等,政府即无权处理。就此,外界岂不可以用同样道理指出,修例草案不可行?
所以,问题并不是修例方案能否包括所有罪行,而是立法会要时间详细讨论,在哪些罪行方面社会有共识,认同必须跨境打击。
否定日落条款的理由牵强
第三,亦是最重要的一点。公民党立法会议员等意见认为,今次修例应设日落条款,在处理台湾杀人案后,恢复原有安排。对此,保安局形容为“不切实际”,因为这只能“处理一个个案”,将来若再有同类情况,就要“再次修例以日落条款处理单一个案”。
然而,为甚么以日落条款处理今次台湾个案后,当局和立法会不可以从长计议,商讨一个更为社会接纳的方案?就此,政府毫无解释,便已假设了今次的修订草案是唯一可行办法,若然立法会不通过,以后就只能以“日落条款”逐次开闸。
先不论这个前设是否必然成立,政府目前的立场,已完全背离多年方针。须知道早在1996年4月,香港政府已就逃犯移交安排,与广东省政府展开初步商讨。此后多任保安局局长亦曾上京,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公安部部长商讨逃犯遣返。由此可见,两地政府一直都不打算以《逃犯条例》来移交逃犯,而是另订合作协议。
舍难取易不再与内地磋商
这个多年以来的政策方针,并非随便可改,而是有坚实的理由。第一,内地司法体制未完善,而且与香港的普通法体系截然不同,不利两地移交逃犯;第二,一国两制是非常独特的宪制安排,香港既是独立司法管辖区,但又属于中国主权之下,因此与内地的司法协助宜另外规定。
第二点的精神,亦可见于《基本法》第95条,即香港“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曾经解释,这条文反映出,香港若要与内地移交逃犯,理应透过两地政府之间的协商。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周二(3月26日)记者会上,指出要香港与其他地区的单一个案移交机制,要“用同一标准”。言下之意,即是与内地或台湾的移交机制,要与其他国家的机制也一样。很明显,现届政府在不作任何交代下,已悄然抛弃原有方针。
议员须向社会整体负责
随着两地交流频繁,香港实应要与内地达成移交机制,打击跨境罪行。纵然此事不易为,但迎难而上乃政府之责。若其力有不逮,也不应交出次货方案了事,并漠视社会反对声音。
由2月12日初提修例,到4月3日就要硬闯议会,做法极之仓促。既然当局不肯撤回方案,立法会必须履行其监察责任、拨乱反正,果断否决这个问题百出的修例草案。即便是商界议员,也不能够满足于区区9项商业罪行的豁免,以阶级利益凌驾社会公义。
以一己利益凌驾社会福祉,向来是代议制度中,政党要面对的极大诱惑。即便在被视为民主成熟的英国,保守党国会议员也会骑劫脱欧议案来权斗,达到个别政治利益。因为他们跻身议会之后,就很容易忘却了作为代议士的初衷。然而,选民并非愚民,他们纵或被骗,但终会认清政客的真面目,在下次选举中择优逐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