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税】消息:发展商须每年申报物业状况(附免税物业清单)
特首林郑月娥去年6月公布6项房屋政策新措施,其中提出引入一手楼空置税,即向空置逾1年的一手楼单位征收“额外差饷”,税率定在应课差饷租值的两倍。据了解,运输及房屋局最近与多个政党会面,交待政策落实方向。消息指出,发展商须每年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差估署)申报单位是否已卖出或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超过半年,若未有提交申报、作出虚假陈述,将会被罚,而罚则是“具阻吓性”。
另外,发展商若将空置单位出售予关联公司,即俗称“左手交右手”,相关单位仍被视为一手单位,不获豁免。
一手楼定义:从未签立售卖转易契/买卖协议
政府早前提出引入一手楼空置税,目标单位是获发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达12个月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运房局将于下月初的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交代最终政策取向。
消息人士指,局方近月陆续约见多个政党,交代空置税详情。据了解,政府对一手楼的定义是“从未签立售卖转易契/买卖协议”,而如果交易双方为关联公司,即母公司或子公司关系,相关单位仍会被视为一手楼。
局方表明,持有相关单位的发展商,需要每年向差估署申报单位是否已签楼契,或在过去一年内是否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超过半年。差估署可以要求发展商提交租约、买卖协议等文件。差估署会根据申报单位状况,同比征收空置税。
若买卖协议取消 或须补缴空置税
若目标单位已出售或出租,将毋须缴交空置税,但若相关买卖协议被取消,当局表明“视乎情况”,或须补缴空置税。
若未有或拒绝提交申报、作出虚假陈述,将会被罚,而罚则会根据《差饷条例》及《税务条例》拟定,表明是“具阻吓性”。根据《差饷条例》,作出虚假陈述可被罚最多2.5万元,而未有或拒绝提交申报则可被罚最多1万元。政府亦就所损失的收入,收取税款最多3倍的罚款。
若发展商不满空置税的法律责任,或差估署就相关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评估,可以向土地审裁处上诉。
局方又列出多个豁免空置税的单位,包括:
1. 政府或公职人员法团拥有的住宅单位
2. 资助房屋或过渡性房屋
3. 市建局预留作安置用途的住宅单位
4. 持牌酒店及旅馆
5. 医院、护养院、安老院、残疾人士院舍等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尹兆坚指,运房局代表今日(11日)与民主党成员会面,直言发展商有不少手段可回避征税,例如以不同“人头”开设影子公司;又或者透过控制建屋流程,例如延期某些工程,延迟领取入伙纸,甚至要求更改项目的建筑规约期。他要求政府应一并向非香港人(包括由非港人拥有的公司)持有的二手物业征收空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