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移交逃犯】由张子强案触发 叶刘:当年北京不接受香港要求
19岁香港青年涉于去年于台湾杀害女友后返港,台警无法以谋杀罪将将嫌犯绳之于法。香港保安局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建议“一次性个案移交”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即包括内地、澳门、台湾。多名泛民议员忧虑,如先例一开,可能令在港政治犯有机会被内地当局以经济犯罪等罪名,引渡回内地受审。
回归二十二年,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安排惹起争议已非首次, 上一次引起社会关注的是1998年张子强在内地被拘捕及枪决,触发两地政府就订立移交逃犯安排展开磋商。当时负责处理该案的保安局局长、现任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重述当年经过,并透露当中细节,原来当时两地政府无法取得共识,是因“香港法例上有一些要求,北京当时不能接受”。
外号“大富豪”的张子强于1996年至1997年间,先后绑架香港富商李泽钜及郭炳湘,他其后于1998年潜逃内地,同年在江门被公安拘捕,并于年底被枪决。
叶刘淑仪指,当时社会有很大呼声认为张子强在两地都有犯罪,为何不移交香港。“在港犯法的人走去内地,内地就交给香港;但内地人在港犯法,香港却不转交过去,长时期下来需要有一个正式协议。”当局于1999年开始与内地就订立移交逃犯安排展开漫长磋商。
2000年,叶刘淑仪亲自率领代表团赴北京与内地当局谈判;随后有报章指,时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声称有信心年内中港可达成司法互助协议,令外界一度认为觉得协议即将达成。当时叶刘淑仪亦于立法会上表示,港府目标是于2000年底完成协议,但协议最终不了了之。
叶刘淑仪接受《香港01》访问时透露,当时不能达成协议,主因是香港法例上有一些要求,北京当局不能接受,故协议一直被搁置,“我2003年离职后一直未能倾得成,可见有几困难”。她又称,香港的法例条文很复杂,“要完全跟足香港的条文,北京当局不能、或者说当时不能接受,我离职后保安局如何跟进,我就不清楚。”
到底当时中方不能接受的法例要求是什么? 叶刘淑仪则拒绝透露,但或可从过往的立法会文件中一窥端倪。当时保安局曾多次严正声明,港府与内地当局就移交安排磋商的底线是5项原则。若不能符合这些原则,便不可能与内地当局取得共识,达成协议。而5项原则中包括这一点:“任何移交安排必须以香港特区的法例作为依据来实施。”
2000年立法会文件—政府与内地制定移交逃犯安排的5项基本原则
(一) 有关安排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规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通过协商和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二) 任何移交安排必须以香港特区的法例作为依据来实施。
(三) 任何移交安排一定要为香港特区和内地双方都接受,要达成的移交安排是相向的。
(四) 任何移交安排要顾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两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异。我们须互相尊重对方的法律和制度。移交安排既要防止罪犯逍遥法外,亦要保障个人权利。我们须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我们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所惯常采用的保障是我们非常重视的参考资料。
(五) 任何移交安排必须符合《基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对香港特区所有的案件都有审判权。我们与内地建立移交逃犯安排须订定一些原则去处理两个地区同时对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