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律政司无外聘法律意见 江乐士:盼郑若骅将事件纠正
律政司在没有外聘法律意见下,决定不就前特首、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接受澳大利亚企业5千万元提出检控,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休假后解释,案件涉及律政司同事才外聘法律意见。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回复《香港01》查询时指,郑若骅的说法与律政司所公布的政策相反,指出6种情况下,律政司要外聘法律意见,其中之一是事件有可能为公众带来偏见或利益冲突的观感,江乐士认为梁振英的个案正正如此,而历任司长都遵从政策,为政治敏感个案取独立法律意见,“我们都一定希望郑若骅会将事件纠正过来(put the matter to rights)。”
律政司不外聘法律意见引起法律界质疑,大律师公会发声明指,律政司以往就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政治敏感的案件中,惯常做法是先寻求独立大律师的意见,而今次事件主角梁振英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一职,令人怀疑律政司的决定是否不受任何政治考量所影响。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回复查询时,亦直指郑若骅早前公开解释不外聘法律意见的说法,与律政司的所公布的政策相反。他认为,虽然郑若骅对检控工作陌生,但惊讶律政司的检控人员没有向她好好交代;又指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本年2月举行的会议文件上,可看到律政司刑事检控工作文件列明,律政司在6项不同情况下会外聘法律意见,而郑若骅提出的涉及律政司内人员的事项只是其中之一。
2018 年 2 月 26 日举行的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据政府当局表示,外判案件主要是为应付运作需要。一般来说,律政司会在下列情况中将案件外判──
(a)案件需要专家协助,而律政司内并无所需专家;
(b)律政司内并无合适的律师就案件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庭;
(c)基于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申索金额和所需时间而认为有需要把案件外判;
(d)认为案件适宜寻求私人独立外间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服务,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观感或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
(e)基于案件的连贯性和减低开支的需要,例如唯一熟悉案情的律政司人员在需要处理有关案件时已转为私人执业;及
(f)需就涉及律政司内人员的事项或程序寻求法律意见。
江乐士又指出,文件提出的一个情况,即有需要处理可能为公众带来偏见或利益冲突的观感时,律政司就要外聘法律意见,而梁振英案正正如此,“有关这个在政治敏惑个案中取得独立法律政意见的政策,郑若骅的前任(司长)都有遵从,包括梁爱诗、黄仁龙和袁国强等,若她已获介绍其部门的现行政策,我们一定希望郑若骅会将事件纠正过来(put the matter to rights),以及就梁振英案取得外间意见,即使现时事件已处于晚期。”
江乐士强调,在公众利益下,律政司应取得外间意见,向公众保证和避免梁振英因其地位而获得优待的观感。
资深大律师江乐士于1997至2009年间任刑事检控专员,并在2003年时处理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财政预算案增加首次登记税前买车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