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报】港档案保护逊内地 现有守则乏约束力
《档案法》要求政府官员保存、管理及公开公共档案,《资讯自由法》则保障市民有权获取政府资讯。两者配合之下,确保人民透过获取政府资讯监察政府。香港有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订明,“查阅资讯”是公民基本权利,不过,本港至今都未就《资讯自由法》或《档案法》立法。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法例,可追溯至18 世纪中叶。1766 年,瑞典率先立法授权公众查阅政府文件;1950年代,以立法形式保障公民查阅资料权利日益受重视,芬兰于1951 年通过有关法例,美国于1966 年立法,1970 至80 年代,丹麦、法国、加拿大及奥地利等九个国家亦立法保障资讯自由。
《公开资料守则》乏约束力
首部《档案法》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出现。英国于1838年通过《公共记录法》(Public Records Acts),其后至2005年《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取代其部分功能。美国也于1934 年建立国家档案馆,并于1950 年颁布《联邦档案法》(Federal Records Act),2009年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任首日,更签署备忘录《Presidential 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加强政府透明度及资讯自由法和档案法的实施。在亚洲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蒙古、澳门及中国大陆等,均已制定档案法,香港成为例外。
本港至今只有适用于政府机构的《公开资料守则》。该守则于1995年颁布,要求各政府部门须向市民披露资讯。然而,该守则没有法律基础,加上本港没有档案法,难以保障政府档案有效保存和管理。
2013年,申诉专员公署调查显示,政府部门在披露资料时,会因害怕违反其他法例而过分谨慎。事实上,由于守则并无法律约束力,违反守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档案管理,现时政府档案处也只能发出工作守则或指示,由各部门自行遵守,但那些守则并非以现行法例为依据,难以确保各部门有效执行。
欧美法例全面覆盖
目前,《公开资料守则》除适用于港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外,亦覆盖法院、审裁处,乃至作为公营机构的金管局和廉政公署等。
相比之下,英国及美国的《资讯自由法》的涵盖范围更广。美国《资讯自由法》同时适用于所有独立监管机构和政府控制的企业;英国的《2000年资讯自由法令》则连立法机关、公帑资助的院校、咨询委员会及其他一些委员会亦约束。
在档案保存方面,美国更根据《联邦档案法》订立一套标准,判断档案的保存价值,档案经国家档案暨文件署(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简称 NARA)鉴定后,才能决定是销毁还是转移到国家档案馆保存,征集文件有进入国家档案馆的准则,包括重大政策制订、国防外交行为、公众重要社会活动等若干条件。
内地亦于1987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单支持立法管理政府档案的原则和实践,并已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定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已于2006年修订,以配合档案法实施。地方政府亦制定了地方档案法规,如2004年修订的《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文节录自第127期《香港01》周报(2018年9月3日)文章《 港档案保护逊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