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探讨特首宪制地位 烈显伦以曾荫权作说明:本不应被起诉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近日在报章撰文探讨特首的宪制地位,他今日(10日)的文章更以前特首曾荫权一度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后终极上诉至终审法院并获判撤销定罪和判刑一案为例,指任何仔细查看过有关事实的律师:“怎么可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得出他犯了受贿和贪污罪的结论”,又指:“结果所显示,曾先生本就不应该被起诉。若一名前行政长官可以遭受这般不光彩对待,那普通人怎能够信任法律会保护他的清白呢?”
烈显伦近日为《明报》撰写题为“法律界须正确理解特首宪制地位”的系列文章,今日(10日)的下篇,以曾荫权一度被控违反防贿条例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案件作说明。他指,当时在法庭上呈现的是上述两项控罪是“有关联的(linked)”,这立刻出现一个难题:若曾先生犯了贪污罪,那么他在处理有关事情时,应该在行会会议申报什么呢?而该两项控罪中,第一项要严重得多,为何还要提出第二项控罪?
烈显伦形容,令人困惑的是,控方在审讯中强调首项控罪与第二项控罪是“有关联”,但法官指示陪审团分开考虑控罪。若曾在首项控罪上无罪,那就第二项控罪,他应该申报什么呢?控方依赖模糊的概括表述远远没有达到第二项控罪中的刑事失当行为,后者要求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犯罪意图。
结果,陪审团无法就第一项控罪达成裁决,但就第二项控罪宣判曾有罪。烈显伦指,控方就第一项控罪再次提审曾先生,惟陪审团再次无法达成裁决。他认为,这显示香港陪审团所拥有的常理远远超过代表政府的律师。
烈续指,曾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成向上诉庭上诉。令人震惊地,法院一致维持定罪,但将20个月监禁刑期减至12个月,而曾已服满刑。最后,曾荫权上诉至终审法院,获判无罪并撤销判刑。
终院判撤销定罪和判刑 惟永远无法恢复特区声誉
烈显伦指,任何仔细查看过有关事实的律师,怎么可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得出他犯了受贿和贪污罪的结论,这是一个谜;律政司长部门里的什么层级决定提出检控,也不得而知。但当陪审团在第一次无法就定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以同样的材料再次审判他,这令人愤慨(outrage)。
他认为,控方从一开始就自陷困境——其提出的第二项控罪,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普通法罪行,它使整个过程更为复杂,并且令陪审团感到困惑。但结果是,一名前行政长官承受了持续多年的混乱过程,及随之带来的所有焦虑和遭囚禁的屈辱。一个曾经代表香港的人,被击垮和羞辱。终院最终撤销了定罪和判刑,惟永远无法恢复特区声誉。
把法庭变政治舞台 贬抑行政长官地位
至于他上周同样标题的文章的上篇,则以郭卓坚向法院申请许可,寻求法院领令“撤销”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向北京提交的报告;行政长官关于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报告作例子。他形容,完全是胡闹。行政长官就其对特区的管治向中央政府负责,不是高院法官。在郭提出申请前一个月,行政长官就已向北京交报告,这是既成事实,法官怎么可能“撤销”该些报告呢?
他指,郭最终虽是败诉,但郭的法律代表、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成功把法庭变成政治舞台,过程中贬抑了行政长官的地位。而整个法律程序却由纳税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