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曾须支付律政司三分一讼费 约5百万元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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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荫权涉贪案,陪审团因未能达致大比数有效裁决而解散,虽然律政司已表明同一控罪经过两次审讯仍未有裁决,不会申请重审,但要求曾支付原审三份一讼费,曾表明反对。高院今颁判词,判曾须要支付律政司在原审的三份一讼费,即约500万元。

就曾荫权的案件,据政府2016-17年度资料显示,律政司共支付4名大律师1369万元酬劳。(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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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曾未全力配合廉署调查

控方早前在庭上指,曾荫权在2012年2月被揭发深圳大宅装修后,在立法会、电台甚至发新闻稿,多次表明会协助、配合廉署调查,但在实际调查时,曾荫权却对廉署人员保持缄默,迟迟未能提供租约文件,有关文件涉误导,曾太及儿子又拒绝在廉署证人口供签名,耽误调查进度,甚至令到廉署到2016年年底才能完成资金流向调查,故要求索取三份一讼费,包括庭上三位控方大律师费用。

曾坚称有权保持缄默

曾有以书面陈词反对,并指控方没有证据证明他蓄意浪费法庭时间,而且事实上廉署调查行动,在2012年3月立法会答问大会的一年半后才联络曾荫权,根据曾荫权律师意见,曾荫权有权保持缄默,行使其疑犯的权利,而控方的说法,根本违反疑犯的缄默权。

此外,在刑事案中,配偶有权不被传召指证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而曾太以证人身份向廉署提供书面供词,事后拒绝签署,只是行使权力,而曾荫权的儿子提供资料,亦和本案无关,不应被纳入索取讼费的理由。就辩方回复,控方会在七日内提供书面回应,之后法官会颁下讼费书面裁决。

官指曾态度浪费纳税人金钱

法官陈庆伟认为,当廉署调查有关涉案的租约及相关付款记录时,辩方并未有提供任何资料,直至廉署称会用任何方法作搜查时,辩方才交出相关文件,但亦未有回应该些文件是如何制成,及就金额不详等问题作回应,从而令得廉署需要投放更多人手及时间调查。

法官又指,曾在案件2015年首次提堂时,曾承诺会全力配合调查,但觉曾并未有如此做到,反而令廉署多费人力物人去找资料,法官认同控方所言,这次申请并不关乎曾有权保持缄默,而是因为曾的做法令纳税人付多了钱,考到曾的银行存款及享有长俸,故认为曾应该支付控方首次审讯的三分一讼费。

现年73岁的被告曾荫权,被指于2010至2012年审批雄涛广播申请数码广播码照期间,收受深圳东海花园三层式豪宅价值300万港元的装修,而豪宅业主正是雄涛广播的大股东、深圳发展商黄楚标,唯有关控罪两受审讯均未能达成大多数裁决。另曾去年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名,则会于下用进行上诉聆讯

案件编号:HCCC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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