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地契续期|政府拒纳议员建议订明地政署长有完全酌情权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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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将约有30万个地段的地契于2047年6月30日到期,政府建议订立法例以定期刊宪形式分批为地契续期,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不获续期地契。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今日(2日)开会,有议员建议将“政府可完全酌情决定为租契续期”的有关字眼,订明于草案,但当局询律政司后,认为毋须作此做法。
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何珮玲解释,法律意见认为地政总署署长作为政府土地代理人,已有权可完全酌情决定为租契续期,相关权力基础已在《基本法》及土地政策上赋予,法庭过往判例中,亦认同署长有完全酌情决定权,对政府租契或其他土地文书事宜作决定,包括是否续期,因此无需要透过草案另行赋权。
她续称,今次的草案为精简地契续期方式,法律意见认为地政总署署长为租契续期的原有酌情权,不受草案影响或削弱。她重申,基于多重考虑,当局不建议订明相关字眼,以免对日后的法律情况造成不确定性。
本身是律师、选委界议员简慧敏引述过往一宗案例中,法院判词提到,当局订明地政总署署长的权力会较好,不明白为何不在草案中列明。何珮玲重申,法庭对地政总署署长在处理政府土地事宜时,很大部分情况都会接受,署长可行使相关的酌情权、及作为业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