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续期|领馆续期须外交公署批准 宁汉豪:非新设要求
撰文: 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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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修订《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订明外国驻港领事馆或国际组织地契要续期,须获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批准,有意见认为新措施如同蚕食“一国两制”。发展局局长宁汉豪出席公开活动后指,有关安排绝对不涉及外交公署介入,称过往驻港外交使节和一些特别机构,在处理房地产事宜前均要获外交部批准,是一贯外交层面的要求,必须尊重有关要求。
宁汉豪表示,驻港外交使节和一些特别机构,在处理房地产事宜前需要获外交部批准,是一贯外交层面的要求,并不是新设,地契续期草案必须尊重有关要求。她指,整体而言,立法可以帮助市民和商户处理未来到期的物业和地契,简化续期手续,让大家对续期有确定性,对整体民生和营商环境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