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谭惠珠:国安囚犯一般不应减刑 无引起追溯期问题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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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撰文指,国安囚犯一般不应减刑,《维护国家安全条》的新规定并无引起追溯期问题。她又指,有“第二代美国队长”之称的马俊文是已经公开审判和定罪的人士,与“无罪推定”的原则无关,他本来就没有必然的减刑或提早释放的权利。

她又指新例的规定没有增加刑期,没有非法羁押影响人权的问题,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没有引起所谓“追溯力”的问题。

谭惠珠指国安囚犯一般不应减刑。( 卢翊铭摄)

有消息指,因“煽动分裂国家”罪名成立判囚5年的马俊文,原定于本月的25日提早出狱,惟因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于上周六(23日)生效,适收紧提早获释安排,故未能出狱。

谭惠珠的文章刊登在《星岛日报》,她指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囚犯必然权利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囚犯服满刑期才出狱本是道理。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只是为鼓励囚犯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她强调,囚犯能否减刑或提早获释非必然权利,是由惩教署署长酌情处理,若不获提早释放,亦仍然符合他被判入狱的刑期。

她指,惩教署长须依据法例,行使减刑的酌情权,对于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应该先决定相关人士获释,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与《香港国安法》的保释安排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