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陈弘毅:国家秘密定义显而易见 市民毋须忧误堕法网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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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港大法律学院宪法学讲座教授陈弘毅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的“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定义主要参考内地,文件可被确定为“绝密”、“机密”或“秘密”,并予以盖章,因此一般而言“国家秘密”是显而易见,认为市民包括传媒和学术界,毋须担心会无意中误堕法网。

陈弘毅又指,香港的维护国安法律不算特别严苛,而且较不少西方大国的国安法相对简单,认为一些外国政府和政客,对条例的抨击欠公允。

陈弘毅指23条立法就国家秘密的定义显而易见,市民毋须忧虑会误堕法网(资料图片)

陈弘毅连续两天在《明报》撰文分析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多项罪行,他今日(28日)指“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定义主要参考内地,而本港条例中的国家秘密,基本上便是内地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国家秘密;内地的这部法律,设立了关于对文件和资讯的“定密”的非常完备和严谨的制度。文件可在“定密”时被确定为“绝密”、“机密”或“秘密”,并予以盖章,所以一般来说,什么是“国家秘密”是显而易见的。

内地相关法例主要针对官员与干部

他认为市民,包括传媒和学术界毋须担心他们会无意中误堕法网,因相关法规主要针对官员和干部,而不是一般老百姓,一般人只要不故意窃取国家机密,或向官员刺探或收买国家秘密,便不会触犯相关规定。

此外,《国安条例》第30条设有为了“公众利益”而披露国家秘密的辩护理由,他指这辩护理由在内地法律中是没有的。在这方面,香港的关于国家秘密的立法,相对于内地可算较为宽松。

陈弘毅又指,《国安条例》新设的罪名,包括“破坏罪”(sabotage)这种罪名在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也是存在的。大家都可以看到对破坏活动,如破坏城市的基础设施或电子系统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另外,他指值得留意,《国安条例》关于间谍罪的规定,有一项类似境外干预罪的罪名,是《国安条例》的第43(3)条。这里的罪名是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境外势力特意通过其间谍在香港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资讯,从而危害国家安全,一般市民应该不会触犯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