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人权研究所批限制香港权利和自由 港府:用心极其险恶

撰文: 文维广
出版:更新:

国际律师协会辖下人权研究所(IBAHRI)周一(25日)表示,对于香港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表达深切关注,指条例进一步打击香港人权,程度远超《香港国安法》,并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幌子下限制了香港的权利和自由。

特区政府今日(27日)对于人权研究所的评论表示强烈不满和谴责,指是抹黑诋毁和毫无事实根据的批评,企图令国际社会误以为《条例》有违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对条例产生负面观感,“其用心极其险恶”。

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3月8日刊宪。(卢翊铭摄)

人权研究所指异议可能被出于政治动机起诉

人权研究所评论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违反基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公平审判权。他们又表示,该条例涉嫌犯罪的定义宽广而模糊,使任何形式的异议都会受到任意和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加剧香港的自我审查程度。

研究所亦忧虑“域外效力”可能被滥用,作为一种跨越香港边界的恐吓工具。

48小时内不能见律师因忧通风报信 研究所:守则订明禁止发生

他们亦担心影响了法律职业的独立性,某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能被禁止代表涉嫌犯罪人士,同时亦忧虑条例在香港法律界产生寒蝉效应,令律师不愿在国安案件 中代表疑犯。

而条例可限制被捕人在被捕后48小时不能见律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曾在立法会指,条文目的是避免被捕人利用律师“通风报信”或处理犯罪得益。人权研究所强调,律师行为守则已明文禁止这些事情发生。人权研究所认为,有关律师的两项规定违反《基本法》第35条,及1990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 United Nations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之语有关接触自己选择律师的权利,以及保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免受骚扰或干涉的条文。

3月19日,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三读通过,主席梁君彦破例投票,令草案89人全票通过。(梁鹏威摄)

港府:充分暴露其惟恐香港不乱的险恶用心

特区政府对于人权研究所的评论表示强烈不满和谴责,发言人强调,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确保香港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亦写入了尊重人权保障和对法治原则。发言人说:“批评者不但对条文及相关国际公约之适用范围视若无睹,更肆意抨击抹黑,此举充分暴露其惟恐香港不乱的险恶用心。”

对于法例定罪,发言人强调:“《条例》订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控方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而域外效力方面,发言人指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实属必要和正当,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又举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成员国等相关法例都有域外效力,认为“批评者的言论彻底暴露其虚伪的双重标准。”

被告在48小时内能否见律师的限制,发言人称有关条文只是暂缓被捕人士咨询法律代表的权利,并不会影响其依法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和选择法律代表的权利,又称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政府如有相当有力理据,可在特殊情况下,暂时限制被捕人咨询法律代表的权利。发言人又强调,调查人员仍然必须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一切相关权利,包括保持缄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