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维护国安例生效 叛国囚终身 勾结境外势力罪加一等
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今日(23日)正式刊宪生效。根据条例,叛国、叛乱、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等罪行,一经定罪可判囚终身;而当中多项罪行,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均会罪加一等,其中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若涉勾结外国势力,最高刑罚也是判囚终身。
《基本法》23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由于《香港国家法》已涵盖了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故港府提出23条立法草案主要针对余下的5项罪行。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叛国、叛乱、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一经定罪,可判囚终身,而任何罪行若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均会罪加一等,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包括损坏或削弱本港基础建设如机场、港铁等,可判囚20年,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更可判囚终身。
条例又列明“境外势力”定义,除外国政府、境外当局、境外政党、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组织,也包括国际组织,以及上述组织的关联实体或个人。
至于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条例订明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经定罪,可处监禁5年。如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可处监禁7年。
至于具煽动意图作为罪,煽动意图,可判监7年,如涉勾结外国势力则可判监10年;管有煽动意图刊物,可判监3年。
条例又订明境外干预,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及使用不当手段,可判监14年。条例同时禁止参与受禁组织活动,身为该组织的干事或以受禁组织的干事身份行事,或自称是该组织干事,又或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可罚款100万元及判监14年。
条例又赋权保安局局长对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潜逃者施行多项限制措施,包括撤销特区护照及执业资格,也禁止任何人士与潜逃者有联系,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等。
此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如违反附属法例,可判监不超过7年,罚款不超过50万元。
▼3月19日 立法会全票通过23条立法草案▼
政府于3月8日把条例草案刊宪,立法会罕有同日加开大会进行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以便草案可开展立法程序,让内会早前已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可随时变身法案委员会展开逐项条文审议工作。法案委员会一连七日马拉松会议完成审议后,本月15日向内会汇报完成审议,内会一致支持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要求立法会主席豁免提交大会恢复二、三读的期限要求。
立法会全票通过草案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决定于19日加开大会,专门处理草案的二读和三读程序,最后经过约十小时的辩论,包括主席梁君彦破例投票,令立法会以全票89票通过草案,由草案刊宪至立法会三读通过,只用了12日时间。
特区政府终完成宪制责任
行政长官李家超同日宣布草案会在今日(23日)刊宪生效。随著条例正式生效,标志延误了接近27年的就《基本法》23条进行本地立法的宪制责终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