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再解附例 汤家骅:违附例是违规 不会视作违国安法
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再次解释落实《基本去》23条本地立法赋权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制订附属法例,以便更有效执行法例一事,他强调附例不能超越主体法例,违反相关附例是违规,但不能视作等同违反国安法。
他反复强调以他个人看法,提出引入相关附例是不够敏感度,毕竟政府建议的附例会包括《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当中有条文涉及管理外国传媒、特定情况下可把案件交内地处理,的确是比较敏感。
汤家骅接受前记者主席杨健兴的访问时,谈及《基本法》23条立法的过程中,外界关注日后的社会制衡力量时指出,以他个人看法,审议过程中,有议员提出应订立附例,而政府提出订立附例的修正案中又加入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条文:“系敏感度不足”。
根据相关条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
(1)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并为更有效地实施以下法律及解释,订立附属法例 ——
(a) 《香港国安法》,包括当中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 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的条文
汤家骅坦言无端端讲到《香港国安法》第五章,确会引起关注。
系人都知最受关注,因为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可以管外国传媒,第五十五条可以在某啲情况下将案件送交内地审理。咁敏感,授权特首制订附例,社会唔跳起嚟至奇怪。
不过,他强调话说回来:“系咪咁得人惊呢?完全不是”若对本地法律和制度有认识的人皆知道,《香港国安法》早授权特首和国安公署可制订执行细则,至今已有七条细则,权力正等同附例。
根本(23条立法)无必要再赋权特首制订附例嚟以防万一,未来要多作解说
他又指,香港法例的《释义及通释条例》也有章节专门涉及附属法例基本原则,订明附例不可超越主体法例,不可与主体法例条文有矛盾,附例只是涉及程序和运作细节,不能透过附例新增罪行或刑罚。
违反附例是违一种违规,个罪系违反规则罪,唔系因为是国安法下附属法例,你违反咗个规则,就等于违反国安法,唔系!法例好清楚。
至于煽惑罪的订立及会否引致言论自由受损,他指理解市民有疑虑,未来也要多作解说,但他指煽惑罪由英国人发明,由来已久,很多昔日曾属英国殖民地的国家至今仍有类似罪行:“所有(呢啲)国家都无言论自由?美国都无言论自由?相信理性嘅人唔会同意系咁。”
善意批评政府不构成违法
他指,本港的新条例中有就煽惑有订特定答辩理由,包括善意批评,便不构成煽惑,所有刑事罪行要定罪皆要证明有犯罪意图:“若你的目的是伤害国家,对不起,这不是自由,没有危害国安全的自由,等于没有杀人的自由。”
再被问及若传媒会否因持续刊登一些批评政府的文章而被检控时,汤家骅回应指:“无目的吖嘛”。当再被追问若官方认为有目的又如何?汤则回应指:“我不信会系咁,可否提一个例子,最低限度在香港至今有无记者因为咁被检控?没有!”
他强调,一个正常、正式的记者,目的不会是危害国家安全。他再次解释,煽动意图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
批评政府在法律下,不是煽动意图的目的。
他补充,但制造仇恨、煽动颠覆政府便属法例中煽惑的定义。他指即使有相关可能被视作有煽惑意图的刊物在身,也不是罪,因为必须有意图达至煽惑的目的。
至于管有如《苹果日报》又会否有风险?他再次强调,管有并不构成罪行,最重要是看意图。他又指禁止醉驾的法例为例,指法例生效后,大家可能因预计会饮酒而不驾车,这是个人决定,但不等同是法例禁止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