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疑故意高速铲水氹害行人湿身网民轰无品!有无犯法大律师咁讲
近来香港天气不稳,一时下暴雨一时又出太阳,市民都感到无所适从,只好带备雨伞作不时之需。不过雨伞虽能挡天上掉下来的雨水,地面上的积水却是防不胜防。前日(6日)一段车Cam片显示一辆的士疑在下大雨时,司机故意将车辆高速驶近路边溅起积水,令等车的路人全身湿透,影片后来被网民疯传及批评犯法!《香港01》记者已就事件向陆伟雄大律师查询。
网民在Facebook群组“车cam L(香港群组)”中贴出一段12秒的影片,片长12秒,当时天气正在下雨,据车Cam显示的时间为下午4:20分左右。片中一辆的士疑在途经油麻地窝打老道广华医院对开时,在左线行驶期间,疑故意驶近马路上靠坑渠的积水处,溅起水洼累及旁边等车的行人湿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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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看片后不禁怀疑“左线𠮶位司机究竟系有心定无意铲水氹呢?”、“摆明突登!渣禁细部车无需要行到禁近渠盖位”、“真系好很缺德,咩心态啊?”、“特登唉晒去左边”、“系揸车人遇大雨都会注意水氹,呢个司机系乜质素大家明白”,直指不理解为何的士司机要高速驶过水氹,狠批行为无品,同时质疑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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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记者已就事件向陆伟雄大律师查询,陆指事件“轻则民事,重则刑事”,但需考虑的士司机的行为是“不小心”或“故意”。假如事件属“不小心”,受影响的途人亦可记下车辆的车牌,以民事方式追讨赔偿,如衣物的清洁费等,司机亦有责任赔偿给行人。情况就如在茶餐厅意外打翻热奶茶,倒在别人的衣物上一样,赔偿是无可厚非;假如事件属“故意”,将升级成为更严重的案件,司机可能被控告“不小心驾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条所述,“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如无适当的谨慎及专注,或未有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即属不小心驾驶,最高判罚$5,000元罚金及监禁六个月。但陆大状也提到,若要成功控告的士司机“不小心驾驶”罪行,需要举证司机有故意铲水的意图,因此在举证上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