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工厦业主改建单位作迷你仓 不遵从清拆今、修葺令罚款30万元

撰文: 蔡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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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指出,3名迷你仓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上月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约30万元。

3宗个䅁均涉及将工业大厦的单位改建成迷你仓,第一宗个䅁涉及改建位于九龙鸿图道一幢工业大厦内的4个单位,第二宗个䅁涉及改建位于同一幢工业大厦内的1个单位,而第三宗个䅁则涉及改建位于九龙成业街一幢工业大厦内的1个单位。

该些改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同时亦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及第26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由于3宗个䅁的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检控,有关业主于上月26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别罚款约17.09万、约4.02万及约8.54万元。

迷你仓每排储存仓之间走廊狭窄。(香港01记者摄)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11日)指,违例改建引致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及影响楼宇的耐火能力,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同时,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目前为5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