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元朗新庆村、粉岭永宁围村屋业主不遵从清拆令 罚款逾16万

撰文: 蔡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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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指出,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分别于粉岭裁判法院及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16万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粉岭永宁围一幢四层高的僭建村屋(包括一层地库及三层高上盖)及一个位于该村屋天台上约646平方呎的僭建物。由于有关屋宇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粉岭永宁围业主被罚7.6万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26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有关业主在法庭求情时表示会安排所需的清拆工程,最终该业主被判罚款合共76,190元。

粉岭永宁围。(网上图片)

天台设逾三百呎僭建物

第二宗个案涉及位于元朗新庆村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323平方呎的僭建物。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22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88,460元。

不遵从清拆令最高罚款20万、监禁一年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