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收生考虑种族被判违宪 只有“色盲”才能消灭歧视?

撰文: 叶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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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6月29日以6位保守派大法官对3位自由派大法官的大多数,判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莱纳州大学考虑种族因素的收生标准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正式为上世纪60年代兴起至今的大国收生“优惠性差别待遇”(affirmative action)划上句号。

跟去年被推翻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50年堕胎权宪法保障类似,对于少数或弱势种族的优惠性收生政策自70年代以来都一直被美国法院认为合乎宪法。因此,这次判决同样打破了数十年的宪法先例。

再破数十年宪法先例

在1978年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中,最高法院认为种族可作为高校收生众多考虑的条件之一,指出维持学生群体的多元性符合大众利益,只否决了学校在收生机制中设立硬性的种族配额(按:此案核心是当时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设立了100名学生中必须有16位是少数族裔的配额)。

到了2003年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最高法院也再次肯定优惠性收生政策合宪,指出只要学校对于申请人种族以外的其他个人背景作出整体考量便可。

6月29日,持正反立场的示威者在美国最高法院外聚集,一派举起支持多元性的标语,另一派则高举“公平收生”。(Reuters)

不过,2003年撰写判词、代表法院多数意见的保守派大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就指出“考虑种族的收生政策必须有时间限制”。她更预估,“法院期待25年之后,使用种族优待来推进今天认可的(大众)利益将再无必要。”

换言之,在当时法院的眼中,优惠性收生政策只是为了纠正种族歧视历史遗害的“临时性措施”,是一种本身很可能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制度,只是因为现实情况的特殊考虑而予以保留。随着社会上的种族歧视文化日益消减,这种优待弱势种族的措施必须被淘汰。

到了今天的“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案”(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Harvard),虽然撰写判词的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罗拔斯(John Roberts)没有明言,却实际上推翻了上述两个判例的法律观点,将基于种族考虑的优惠性收生政策直接判定违宪。

优待弱势种族本身也是歧视?

此案中有两个事实,让法官们很难不对“优惠性差别待遇”生出更大的质疑。其一,证据明确显示哈佛大学歧视亚裔学生,学业成绩远差于亚裔的黑人学生被取录的机率却更高。其二,哈佛大学可以用“种族中立”的方式去维持现有的学生种族多元性——只要该校对社会经济环境处于不利位置的申请人提供更多优惠,减少对运动健儿的优惠,以及取消对校友、教职员、捐款人子女的优待即可。

在判决公布后,拜登称“这不是正常的法院”,对保守派最高法院公开作出批评。(Reuters)

在其判词中,罗拔斯认为过去法院的判决为基于种族的优惠性收生政策划出了“狭窄的限制”,而尽管哈佛和北卡大的动机善良,它们却没有遵从这些规限。

罗拔斯认为,哈佛和北卡大用以支持“优惠性差别待遇”的收生目标都过于模糊,难以让法院作出判断,例如训练公私界别的未来领袖、推广不同想法的交流等。同时,虽然各校都强调种族因素只会加分不会减分,但罗拔斯就认为大学收生是“零和游戏”,一人的加分就是另一人的减分。而且,两间学校基于种族的优惠性收生政策,都没有“逻辑上的终结点”,因此不是合宪的临时性措施。

这些论点其实已是过去几十年反对“优惠性差别待遇”收生政策一方的惯常说法。但罗拔斯则进一步质疑种族分类本身的合理性:他指出大学将所有亚裔都看作同一类,本身其实就是忽视了南亚裔和东亚裔学生的不同状况;而考虑种族来收生的逻辑本身则是建基在种族的“刻板印象”之上,例如“一个黑人学生通常能够提供一个白人学生所不能提供的”,又或者是“某个特定种族的学生,因为他们的种族而有相同的思想”等等。

罗拔斯指出,这种“刻板印象”将个人当成是他们所属种族的产物,并以此评价他们的思想和努力,甚至是他们作为公民的价值,并不符合“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用意。

在“优宪性差别待遇”收生政策之下,不少亚裔和白人学生在其申请入学的个人插述中都尽力减弱自己的亚裔或白人色彩,黑人和拉丁裔却倾向放大自身的种族背景——有论者就将此情况称为“种族游戏化”。(Reuters)

向来尊重法律先例的罗拔斯,此刻虽然推翻了种族优惠性收生政策的合宪性,却为此留下了两个例外。其一,即使学校不能单纯以一位学生的种族作收生考虑,但特定学生的种族如何影响其人生、志向等等的因素,依然可作为收生的考虑条件(例如一位黑人学生可能曾因为目睹父母受到警察基于其肤色的不公待遇,因而立志要成为人权律师——以这种个人背景作为收生考量将不会违反宪法)。

其二,由于军事学校的情况与一般高等学校不一样,罗拔斯选择相信联邦政府提出的意见,而特别容许军校继续以种族考虑作为收生条件。

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之争

对于罗拔斯的判决,持反对意见的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就认为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并没有明文否定基于种族考虑的差别待遇,其历史性用意就是要保护黑人权利,使之与白人一样有同等的公民待遇,这次判决实际上就是在“一个种族因素从来都很重要而且持续地很重要的社会”强加一套“色盲”的宪法原则。

史上首位黑人女性最高法院大法官积逊(Ketanji Brown Jackson)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批评多数派只是空有“阻止考虑种族将会终结种族歧视”的希望,但“在法律上忽视种族不会导致人们在生活上忽视种族”。

另一位黑人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在其法律观点中批评积逊的看法所代表的就是“我们全都无可改变地困在一个根本上充满种族歧视的社会中”的消极态度。(Reuters)

早在2007年的一个判决中,罗拔斯已明白提出过他的立场:“终止基于种族的歧视的方法,就是不要再基于种族作歧视。”

这次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正反意见,其实代表着对于如何解决种族歧视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取态。

以罗拔斯为代表的多数派,并非不认同种族不公的存在,但他们却认为要解决种族歧视,就是要去除种族在社会上的重要性,要让人们不再用一个个人的种族去作为评价这个个人的基础。民粹领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在其《我有一个梦想》(I Have A Dream)演说中那一句“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优劣来评价他们”就突显出这种去种族化,最终达至一个“色盲”社会的理想。

然而,自由派却认为,既然种族歧视真实存在,我们就应该以“反向的种族歧视”去加以矫正,假装种族歧视不存在本身并不能解决种族歧视的问题。这一种观点近年愈来愈变成民主党自由派的意识形态主流,一些自由派媒体甚至将“黑人”(black people)的“黑”改为以大楷字母开头,就如“American people”(美国人)一般,将“黑人”变成一种更坚实的身份认同。

罗拔斯等保守派法官的观点大概可被称为“理想主义”,而自由派的观点则可被称为“现实主义”。到底在法律上鼓励“色盲”会否有助推动社会迈向“后种族时代”?到底坚持戴着反向的种族歧视“有色眼镜”去尽量扭转种族歧视的现实,是否只会让种族歧视永远延续下去?这些问题至今大概都没有解答。

根据本年6月公布的一项民调,美国人整体而言也是以理想主义者为多,反对基于种族的优惠性收生政策的比例高达50%,支持者则只有33%。然而,正如美国各个重要议题一样,两党民意呈现出极大差别,倾向共和党的人之中有74%反对基于种族的优惠性收生政策,支持者只得14%;而倾向民主党的人之中则分别有29%反对和54%支持。

不过,无论民意如何,今天美国最高法院6比3的保守派多数很大可能将会维持以十年计的时间,主张“色盲”政策的理想主义者将有机会实证其理想能否改变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