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史“郑王之争”再探 孔子出生真相为何成历代争议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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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哲学编按】在经学史上,“郑王之争”是指汉魏之际经学家郑玄和王肃之间的学术之争,为历代学者研究焦点。本文为万卷楼出版史应勇《礼记郑王比义发微》其中两章选节,该书是作者继《尚书郑王比义发微》、《毛诗郑王比义发微》后,讨论“郑王之争”学术公案的系列续作,其中以前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竭泽而渔式的搜罗清人辑佚与传世文献内王肃《礼记》注文与相关注礼文字,分别整理、抽绎出能与《礼记》郑注对应的条目进行比勘,共钩稽出郑、王注对应比勘条目一二五条,涵盖小戴《礼记》中的二十八篇目;行文内则广泛征引孔颖达《正义》及历代相关《礼记》注解文字作分析,借以呈现《礼记》郑、王注的异同,对于解决郑、王《礼记》比义的问题可称文献佐证完备,也为解释和澄清“郑王之争”这一学术公案提供文献学面向的可靠佐证。

笔者注目于经学史上的“郑王之争”这一学术课题多年。

汉朝确立起了经学的地位,但繁荣以后的经学,出现了“经有数家,家有数说,异说纷纭”的局面,学术繁荣的丰富性要求,和求道、求真的唯一性要求或王朝要求“天下无异议,则安宁之术矣”的要求,常常是一对矛盾。

史书记载,郑玄这位自幼不愿“出人头地”、只愿读书的“经神”,在汉末遍学名师之后,“括囊大典,贯通六艺”,实现了经学的“小统一”,甚至人称“伊、洛以东,淮汉以北,康成一人而已”,“宁道周、孔误,讳闻郑、服非”。可是,随之出现的与这位“经神”的经学意见相左者,以王肃为代表,后来的影响也很大,甚至影响到了整个魏晋至隋唐时代的学界及社会生活,这我们从留存的《五经正义》和《通典》中的相关文字中,看得很清楚。遗憾的是,郑玄遍注群经的文献,有一部份完整的流传到了后世,成为经典;王肃也曾遍注群经,其学术也曾很受人重视,却没有一部完整流传到后世,基本全部散失。这使得后人想要清理“郑王之争”这样一个影响深远的学术课题,遇到极大的困难。清人的辑佚工作,是清理中国传统文化学术工作中的一大贡献。后来人也有不少努力借助各种传世文献中可资参验的佐证,探求郑玄、王肃的经学面貌究竟是怎样一回事,笔者便是其中的一员。

凡例(节录)

唐宋人文献中征引王肃注经语涉及《礼记》者颇多,本稿所录只收其中可与郑玄《礼记》注文对应比勘者,不可对应比勘者则不收。所谓可对应比勘者,指郑、王解义文字具有比勘意义,有些郑释此而王释彼,文义不相关,无对应比勘意义,此类笔者不收;还有的郑不为注,王肃则为之注,此类亦无比勘意义,亦不收。然有些经文下《正义》所引王肃注虽与本条郑注无对应比勘意义,然与它经郑注有直接比勘意义,此类笔者亦收录。

王肃经学注述文献后世均不存,殊为学界憾事。本稿在清人辑佚及近人进一步研探王肃学术的基础上,尽可能穷尽所有可搜集到的王肃注经文字,然后与郑注加以比勘分析。

全稿共集录郑、王《礼记》注可对应比勘条目一二五条,内容涵盖小戴《礼记》中的二十八篇,余〈文王世子第八〉、〈礼运第九〉、〈学记第十八〉、〈祭统第二十五〉、〈经解第二十六〉、〈孔子闲居第二十九〉、〈中庸第三十一〉、〈缁衣第三十三〉、〈奔丧第三十四〉、〈问丧第三十五〉、〈间传第三十七〉、〈三年问第三十八〉、〈深衣第三十九〉、〈大学第四十二〉、〈冠义第四十三〉、〈昏义第四十四〉、〈乡饮酒义第四十五〉、〈射义第四十六〉、〈燕义第四十七〉、〈聘义第四十八〉、〈丧服四制第四十九〉二十一篇,清人辑佚及传世文献中未能搜到可与《礼记》郑注可对应比勘之王肃注文。

郑、王注经文字均质略,不借助后人解读难究其详,故本稿在分析郑、王注义时,广泛征引孔颖达《正义》及历代相关《礼记》注解文字,不可称备引,但主要的历代《礼记》相关注解文字都已引及,对于解决郑、王《礼记》比义的问题可称文献佐证完备。

孔子画像。

内文

《礼记.檀弓》

十八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殡于五父之衢。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其慎也,盖殡也。问于郰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

郑注:“孔子之父郰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征在野合而生孔子,征在耻焉,不告。慎,当作‘引’,礼家读然,声之误也。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棺以柳翣。孔子是时以殡引,不以葬引,时人见者,谓不知礼。”

附注:晋.张华《博物志》引《礼记》此句后曰:“蒋济、何晏、夏侯玄、王肃皆云无此事,注记者谬。时贤咸从之。(周日用曰:‘四士言无者,后人何故而述之?在愚所见,实未之误矣。且征在与梁纥野合而生,事多隐之,况孔子生而父已死,既隐,何以知之?非问曼父之母,安得合葬于防也?’)”

案:《释文》:“郰,侧留反,又作邹。……曼,音万。慎,依注作引,羊刃反。輤,七见反。翣,所甲反。”孔颖达《礼记正义》:“此一节论孔子访父墓之事。云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处,今母既死,欲将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问人,故若殡母于家,则礼之常事,他人无出怪己,故殡于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问于己。外人见柩行路,皆以为葬,但葬引柩之时,饰棺以柳翣。其殡引之礼,饰棺以輤。当夫子饰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盖殡也’。殡不应在外,故称‘盖’,为不定之辞。于时郰曼父之母素与孔子母相善,见孔子殡母在外,怪问孔子。孔子因其所怪,遂问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而后得以父母尸柩合葬于防。○注‘孔子’至‘不告’○案《史记》〈孔子世家〉云:‘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郑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备于礼也。若《论语》云‘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及‘野哉由也’,非谓草野而合也。但征在耻其与夫不备礼为妻,见孔子知礼,故不告言。‘不知其墓’者,谓不委曲适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处,其或出辞入告,总望本处而拜。今将欲合葬,须正知处所,故云不知其墓。今古不知墓处,于事大有,而讲者諠諠,竞为异说,恐非经记之旨。案《家语》云:叔梁纥年余七十无妻,颜父有三女,颜父谓其三女曰:‘邹大夫身长七尺,武力绝伦,年余七十,谁能与之为妻?’二女莫对。征在进曰:‘从父所制,将何问焉?’父曰:‘即尔能矣。’遂以妻之。为妻而生孔子,三岁而叔梁纥卒。王肃据《家语》之文,以为《礼记》之妄。又《论语纬撰考》 云:‘叔梁纥与征在祷尼丘山感黑龙之精以生仲尼。’今郑云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征在野合,于《家语》文义亦无殊。何者?七十之男始取征在,灼然不能备礼,亦名‘野合’。又征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慙,不能告子。又梁纥生子三岁而后卒,是孔子少孤,又与《撰考》之文祷尼丘山而生孔子,于野合之说,亦义理无妨。郑与《家语》、《史记》并悉符同,王肃妄生疑难,于义非也。”

此条所记事,为古来争议之热点,亦所谓古来之“大事”。郑、王解义显然大不同。郑玄并未明确解释此处之“殡”为“殡父”抑或“殡母”,《正义》解为“殡母”。关于“不知墓处”的原因,郑以为即是因为“野合”的身世所致,其母颜征在耻之,就没有告诉孔子其父之墓所在,故孔子不知道父亲究竟葬在什么地方。《正义》以为《礼记》此处所述,即指孔子母亲过世,要与父亲合葬,当初母亲没有告诉父墓所在,故无法合葬,只好先殡母于五父之衢。王肃之所以无法接受郑玄的说法,主要是因为:(一)不能接受“野合”之说;(二)孔子不知父墓之所在,实在有辱孔子这个圣人身份。王肃究竟如何反驳郑玄之说,其原话我们已经看不到,我们现在只能根据时人的引述看到王肃等人针对《礼记》此条记述以及郑注,说过“无此事,注记者谬”七个字。“无此事”究竟具体指什么?根据孔氏《正义》及张华《博物志》的引述,似主要就是指“野合”与不知父墓之所在之事。《博物志》还特别引述到,虽然王肃等四人不信此事,而且“时贤咸从之”,但周日用其人则相信《史记》、郑玄之说。随著孔子身上的光环愈来愈多,人们愈来愈不愿意接受司马迁、郑玄以来的这种有损于孔子神圣性的说法。孔子这样神圣伟大的人物,怎么可以是出生于“野合”?这么伟大的人物,号称最知礼,怎么可能连父亲的墓之所在都不知道?到唐代,孔子的神圣性继续擡升,当然就更容易接受王肃之倾向,而不愿接受郑玄之说法。孔颖达《礼记正义》的总原则是“礼是郑学”,可遇到这种难以接受的郑说,自然就会竭力弥缝,说“野合”其实与王肃《家语》所述不矛盾,王肃“妄生疑难”,所谓“野合”,就是指“不备于礼”,就是指两人年纪悬殊过大,非“草野而合”。《正义》此说,从何而来,今已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后来司马贞作《史记索隐》、张守节作《史记正义》都与《正义》说如出一辙,说明此说是唐以后人们的一贯说法。 郑玄并没有明确解释“野合”到底是怎么回事,孔氏《正义》这种弥缝,其实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经学史上历来有根据个人心中的价值逻辑予以解经的取向。王肃此种解经即是。孔氏《正义》这种弥缝也是。自王肃以后,尊孔者愈来愈不愿意相信孔子“野合”的身世,也不愿意相信孔子不知父墓的记述。关于“不知其墓”,元.陈澔《礼记集说》:“不知其墓者,不知父墓所在也。殡于五父之衢者,殡母丧也。礼无殡于外者,今乃在衢。先儒谓致人疑问,或有知者告之也……按《家语》:孔子生三岁而叔梁纥死。是少孤也。然颜氏之死,夫子成立久矣。圣人人伦之至,岂有终母之世不寻求父葬之地、至母殡而犹不知父墓乎?且母死而殡于衢路,必无室庐而死于道路者,不得已之为耳。圣人礼法之宗主,而忍为之乎?马迁为野合之诬,谓颜氏讳而不告,郑注因之以滋后世之惑……此经杂出诸子所记,其间不可据以为实者多矣……愚亦谓:终身不知父墓,何以为孔子乎!其不然审矣!此非细故,不得不辨。”陈澔更加不相信“野合”之说,也不信“不知其墓”之事。明代郝敬《礼记通解》:“按此侮圣灭礼之言,何但齐东野人之语耳!父早死,终母之世不识父墓,何以为子?五父之衢是道旁也,岂殡柩之所?子不识父墓而问诸行道人,不已悖乎?自六经道丧,百家横议,惑世诬民,不可胜数。郑玄之徒,一切以为圣经,附会其说而不折诸理,可怪也!……” 清.王夫之《礼记章句》(卷三)之解略有不同:“孔氏以华督之难自宋奔鲁,家世未显,宗族未盛,至叔梁大夫始以力事鲁襄公,而又早丧,其先世寓葬于鲁,非有墓人之掌,故孔子不知。五父之衢,道名。杜预曰在鲁国东南。叔梁大夫之卒,未得葬而殡于外,至夫子长,以不知先墓,故不敢葬焉。然葺至深固,人见之者皆谓为葬。盖殡者,掘肂厝之毕,涂其上而又加甚焉,故有似乎葬也。郰,鲁下邑,叔梁氏所食地。《春秋传》称叔梁大夫为郰人纥,盖以邑氏。曼父,或其族人。合葬,谓合于先人之墓也。葬必从祖祢,示不忘本。夫子不知先墓,姑慎于殡以待访得而后葬。以道宁亲而勿之有悔也。”王夫之回避了孔子“少孤”之事,也回避了“野合”之事,而且认为“殡于五父之衢”是指“殡父”而不是“殡母”,这与以前的解说大不同。王夫之似乎用这样一种不同的解释,既不彻底否认《礼记》的这条记述,又保住了孔子的形象。但是,叔梁纥早丧之说似也与事实不符。到孙希旦《礼记集解》,则又回到宋人的老路上:“愚谓野合者,谓不备礼而婚耳,未足深耻也。且野合与葬地,事不相涉,耻野合而讳葬地,岂人情哉?孔子成立时,当时送葬之人必多有在者,即颜氏不告,岂不可访问而得之?既殡之后,孝子庐于中门之外,朝夕不离殡宫,其慎之如此。若殡于五父之衢,则与弃于道路何异?此记所言,盖事理之所必无者。” 孙希旦干脆认为《礼记》此条文字近乎胡说。今人张舜徽认为,关于《礼记》此段文字,从司马迁、郑玄到后来的人,都句读错了,所以引出大疑惑。此句本应断为“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殡于五父之衢。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其慎也,盖殡也。问于郰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这样就一顺百顺了。意思是:孔子年幼,不懂得父亲其实是“殡”在五父之衢那个地方,而不是“葬”在那个地方。“殡”是指浅葬,“墓”是指深葬。大概因为慎重起见,叔梁纥死时,不知道先世墓地所在,所以临时“殡”于此。到孔子长大后,才问郰曼父之母,知孔氏墓地在防,于是将父“殡”迁于防。这样,“慎”字也无须如郑玄一般改字以读,从本读即可。〈孔子世家〉中“孔子母死,乃殡五父之衢,盖其慎也。郰人挽父之母诲孔子父墓,然后往合葬于防焉”一句,也是因断错了《礼记》的句读而加的一句解释。张舜徽先生说此种较为合理的句读法,源自清代雍正年间江苏高邮的一位学者孙濩孙(字遂人)。 照此说,孔子“殡母”之说完全是司马迁的弥合,未见有其事。此说恐有疑。暂不赘。

作者: 史应勇
出版社:万卷楼
出版日期:2022/03

十九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

郑注:“可以御妇人矣,尚不复寝。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 《仪礼》〈士虞礼〉:“中月而禫。”郑注:“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为‘导’。” “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

附注:“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王肃难郑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岁末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

案:孔颖达《礼记正义》:“此一节论献子除丧作乐得礼之宜也。依礼,禫祭暂县省乐而不恒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乐。又依礼,禫后吉祭,乃始复寝。当时人禫祭之后则恒作乐,未至吉祭而复寝。今孟献子既禫,暂县省乐而不恒作,比可以御妇人而不入寝,虽于礼是常,而特异余人,故夫子善之,云:‘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不谓加于礼一等。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 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而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郑必以为二十七月禫者,以〈杂记〉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为母,屈而不申,故延禫月,其为妻当亦不申祥、禫异月乎?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谓大祥者缟冠,是月禫,谓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为义,事不相干。故《论语》云:‘子于是日哭,则不歌。’文无所继,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者,郑《箴膏肓》:‘僖公母成风主婚,得权时之礼。’若《公羊》,犹讥其丧娶。其‘鲁人朝祥而暮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子禫县之属,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其八音之乐,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乐,歌是乐之细别,亦得称乐,故郑云‘笑其为乐速’也。其〈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据丧事终,除衰去杖,其余哀未尽,故更延两月,非丧之正也。王肃难郑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岁末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如王肃此难,则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记〉何以云‘期之丧二年’?明〈小记〉所云,据丧之大断也。又肃以‘月中而禫’,案〈曲礼〉‘丧事先远日’,则大祥当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后,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后何以容吉祭?故郑云二十七月也。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郑以二十八月乐作,〈丧大记〉何以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似禫后许作乐者。〈大记〉所谓禫后方将作乐,释其‘内无哭者’之意,非谓即作乐。〈大记〉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间传〉何以云‘大祥,居复寝’?〈间传〉所云者,去垩室,复殡宫之寝。〈大记〉云‘禫而从御’,谓禫后得御妇人,必待吉祭,然后复寝。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时而吉祭。外而为之,其祝辞犹不称以某妃配,故〈士虞礼〉云‘吉祭犹未配’。……”

此条为“郑、王之争”中又一热点。依郑说,三年之丧要服满二十七月;依王说,只有二十五月。其关节点是:郑以为祥、禫异月,即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二十八月始复平常;王肃则以为二十五月大祥并行禫祭,二十六月复平常。郑、王皆有依据。“戴德《丧服变除礼》: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而王肃的主要驳郑理由是:如郑所言,则“岁末遭丧,则出入四年”,与三年之丧制不符。 孔氏《正义》遵“礼是郑学”原则,自要疏郑义,但详引王肃说,说明对王肃说也相当重视。宋.卫湜《礼记集说》引长乐陈氏(祥道,字用之)曰:“盖三年之丧则久矣,故祥月而禫者,以义断恩也,期之丧则近矣,故闲月而禫者,以恩伸义也。” 是陈祥道以为郑、王之说各有道理,均不为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需要以义断恩,则可祥、禫同月;需要以恩申义,则可“闲月而禫”。魏了翁尊郑说。 元.陈澔《礼记集说》:“禫,祭名。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大祥后间一月而禫,故云中月而禫。或云祥月之中者,非。”是从郑说而不从王肃说。清.孙希旦《集解》:“愚谓祥、禫之月,郑、王二说各有据依,而先儒多是王氏,朱子亦以为然。然鲁人朝祥莫歌,孔子谓‘逾月则善’,而孔子既祥十日而成笙歌,祥后十日已为逾月,则孔氏据丧事先远日,谓祥在下旬者,确不可易,而祥、禫之不得同月亦可见矣。祥后所以有禫者,正以大祥虽除衰杖,而余哀未忘,未忍一旦即吉,故再延余服,以伸其未尽之哀,以再期为正服,而以二月为余哀,此变除之渐而制礼之意也。若祥、屦吉祭同在一月,则祥后禫前不过数日,初无哀之可延,而一月之间频行变除,亦觉其急遽而无节矣。‘父在为母为妻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祥、禫相去二月,此正准三年祥、禫相去之月数而制之者,又何疑于三年之禫哉!” 孙希旦亦从郑。黄以周《礼书通故》:“吴廷华云:‘诸经皆言三年之丧,惟《小戴记》乃有二十五月而毕之说,……唐王玄感主三年非二十五月之说,张柬之据《春秋》驳之。……愚谓丧服自期至缌,皆月之实数,独三年则以二十五月毕之,本自可疑。又汉文帝作短丧之俑,其以日易月也,则言三十六日,而不言二十五日。……’以周案:《荀子》、《戴记》、《公羊传》并云二十五月,两汉诸儒并无三十六月之说。毛、吴诸人逞臆灭古,不足为训。……” 是吴廷华从郑说,而黄以周以王肃说为是也。晚清遵郑的经学家皮锡瑞自亦从郑说。 而据今人张焕君考证,秦汉以来实行多为二十五月,而非如郑氏所言二十七月。“曹魏之世,民间或从郑,或从王……晋初,因程猗之言,用王肃之说。但在太康之后,许猛、宋昌等又以郑为是,‘晋武从之’,王、杜遂败,则数十年间,为之再变。”“……江左以来,……缙绅之士,多遵玄义。”南北朝时,北魏时则行郑说为主。而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施行,可能较此更为复杂。总之,二十五月、二十七月之争,自王肃生前即开始,以后一直不断。张焕君曰:郑说有理想主义成份在,所谓“理论上的合理性,较之事实上的现实性更为重要……应该坚持礼称情立文”;王说则偏“人间主义、实质主义”。而总体上两晋南北朝时期,郑玄之说从民间到朝廷,有逐渐取代王肃说之趋势。 这大概就是后来形成“礼是郑学”之观念的背景原因。日人古桥纪宏亦曰“汉代以来的实际习惯就是二十五月,郑玄提出二十七月,不合当时礼俗,所以王肃要主张二十五月。”而另一日本学者乔秀岩则曰:“汉代以来实际礼俗是二十五月这一点,未见任何根据,故不能证明王说比郑说更接近实际礼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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