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钩沉】官派乡镇市长是与非 台湾百年地方自治传统何去何从
正当国民党主席选举尘埃落定,与此同时,民进党籍立委郑运鹏提案,希望修改《地方制度法》,取消乡、镇、市级自治选举,不过,该提案遭退回台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再审。回顾自1935年来,台湾其实已实施地方选举80余年,拥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与传统。
从乙未割台(1895年)以来,台湾成为日本帝国的殖民地,并于1896年起,日本政府通过法律第六十三号《有关施行于台湾法令之法律》(简称《六三法》),赋予台湾总督律令制定权,规定在其管辖区域内具有发布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的权力,而临时紧急命令可不经拓殖务大臣呈请天皇裁决就可立即生效。再加上总督由武官亲任,台湾的法院、检察局直属于总督,判官、检察官也由总督“补职”,故当时台湾总督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于一身,这种“委任立法”的总督律令制,使台湾成为有别于日本本土的“特殊法域”,根本不在《大日本帝国宪法》的保障之内。
迨殖民当局陆续镇压抗日武装势力后,台湾政局粗定,于1906年改《六三法》为《三一法》,限制总督立法权,总督颁行的律令不得与在台实施之法律相抵触;当日本进入“大正民主时期”(1912─1926年),以及因应一次世界大战后掀起的“民族自决”风潮,降低台人对殖民体制的不满,1921年又改成《法三号》,将在日本本土法律亦适用于台湾(内地延长主义),总督律令只能作为紧急或特殊状态下的补充,总督特权被大幅缩减。台湾民众意识到,武装抗日来抵抗殖民的成功概率已不高,遂转向争取有限自治权、设立议会,走议会民主的道路。台中雾峰林家的林献堂(1881─1956年)领导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1921─1934),经历前往东京进行15次的请愿,未能成功;蒋渭水(1888─1931年)、蔡培火(1889─1983年)等人,也曾于1923年向总督府提出组织“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的结社申请,却遭到判刑入狱(治警事件)。后又有杨肇嘉(1892─1976年)与林献堂组织“台湾地方自治联盟”,不断在民间举办演讲,倡导“要求一律无差别的普通选举”、“确立完全地方自治制”等锲而不舍的争取,总督府终同意开放有限的政治参与渠道,台湾史上首次选举,便于1935年正式登场。
然而,虽然台湾从此有了地方选举,但殖民当局仍对选举设下层层限制,像是选举只是半数民选,另外半数仍是官派,担心台人藉地方自治甩开殖民统治闹独立。日据时期的台湾地方选举,真正受惠的是往来于台日两地的日本官僚、教师、资本家,况且总督府还一度规定过竞选者必须以“国语”(日语)演讲,这对台湾参选人与选民来说,无异是变相的政治权利剥夺与文化抹杀。
直到1945年台湾光复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布《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并于翌年成立村里民大会,以间接选举的方式,由村里民大会选举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组成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再由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及职业团体,选举县市参议员,成立县市参议会。再由各县市参议会选举省参议员,组成台湾省参议会,奠定了台湾议会民主与地方自治的基础。
1950年,国共内战刚结束,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不久,未能及时制定通行全国的《省县自治通则》,于是借由颁布行政命令─《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继续试办台湾地方自治。不过由于台湾处于国共内战所形成两岸对峙,以及美苏冷战的对抗形势─双战体系之中,国民党政府在台展开长达半世纪的威权统治,以党代政、党国不分造成长期未能依法行政的恶果,使得《省县自治法》到了1994年才立法完成,地方自治选举也才有了正式的法源依据。
只是,好不容易有了法律授权,得可以堂堂正正举行地方自治选举,为何才过了两年,1996年12月底,由台湾前总统李登辉召开“国家发展会议”,却决议“取消乡(镇、市)级的自治选举,乡(镇、市)长改为依法派任”,并于各县市增设副县市长,增强地方政府职权?原来当时台湾政府认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与台湾省政府两者辖区有98%以上的重叠,且1996年台湾进行首次总统直选,民选省长与民选总统的民意基础也高度接近,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行政区域与职能过度重迭的问题,决定将精简省政府组织以虚级化(俗称“冻省”),并以《地方制度法》取代《省县自治法》。
事实上,取消乡(镇、市)长与代表选举、改为官派,并非国民党的主张。民进党早于1995年3月,召开第六届第二次“全国党代会”修正《党纲》时,其中《行动纲领》的第50项称:“停止乡(镇、市)级选举,乡(镇、市)长改由县长依法派任”,1996年底的“国家发展会议”仅是顺应民意通过的产物,但迄今都并未实现。
如今,郑运鹏将25年前民进党“废除乡镇市级选举”的主张再次提出,理由是:
台湾六都人口占七成,资源超过七成,选举层级却最单纯,非直辖市人口少、资源少,却多了乡镇市级选举,选乡镇市长,就跟着有乡镇市民代表会,基层政治的弊端跟着就多,以现代政府治理来说,完全不合理。
诚如他所说,“基层政治的弊端”,指的是过去台湾地方选举出现的钱权交易,以及地方派系当选乡镇市民代表(主席)后,经常插手地方工程、贪污工程款,即所谓的“黑金政治”,倘若取消该层级选举,有助于终结上述乱象。但是,如果未来台湾只剩下总统选举及县市长选举,势必造成权力过度集中的“赢者全拿”,当选者得以垄断地方上大多数的行政资源,不仅会让选举厮杀更为激烈,社会分裂更加严重,日据时代台湾民主人士辛苦奔走争取来的地方自治权,与民众自行决定地方事务的权力,也会在现代选举政治中化为乌有。政府治理本应与时俱进、不该墨守成规,但也要考虑到相应的代价,以及是否有充足的配套措施,如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权力滥用,还有金钱与权力是否产生新的寻租(rent-seeking)空间,这恐怕才是贸然“废除乡镇市级选举”前该细细思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