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逃税|撤增资协议属“假中造假” 内地学者详解案中细节

撰文: 陈进安
出版:更新:

官方周五(27日)通报,内地女星郑爽通过拆分收入、假借增资等方式隐匿“天价片酬”,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人民币.下同),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因而被罚2.99亿人民币。郑爽拍《倩女幽魂》时的经纪人、该案举报人之一,同时又是其旧爱的张恒及相关企业,亦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受查。
对此,新华社引述多名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报道指,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当事人就不同收入采取了不同的偷逃税手法,相应地,税务机关处以不同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案中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这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郑爽与张恒。(微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案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之后当事人因忧虑被揭发,于是又撤销已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他认为,依据相关规定,郑爽前年已完成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所作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纳税义务已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没有影响。

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惟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郑爽未被追究刑责。不过刘剑文指出,后续仍要取决于能否按期缴清罚款,若没有,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郑爽将面临被追究刑责。

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随着官方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更加具隐蔽性,其会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例如郑爽一案中,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就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相关合约的表像上看难以察觉端倪。因此,案件显示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