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逃税|税款及滞纳金已缴清 郑爽期限内缴清罚款将不追究刑责
内地女星郑爽偷逃税,连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合计须缴付2.99亿元(人民币.下同)。
上海市税务局在新闻稿中指出,郑爽一案属于行政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税务局并说明,郑爽被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至于罚款则为两笔,分别为3069.57万元及1.88亿元。
上海市税务局介绍,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是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而第二部分1.08亿元,则是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至此,郑爽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在《倩女幽魂》项目中,郑爽被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此外,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在2019年至2020年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指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并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局方解释,两笔罚款力度不同,是考虑到须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故要从严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而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至于会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税务局表示,郑爽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且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郑爽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