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环时:探讨动用“紧急法”是香港社会迈出的正确一步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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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意见认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可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称“紧急法”)应付已经持续两个多月的反修例风暴,相关讨论引发关注。

环球时报今天(29日)发表题为《香港社会热议“紧急法”,这是积极的》社评,文章指出“探讨动用‘紧急法’是香港社会朝著依法止暴制乱迈出的正确一步。”

8月25日荃葵青游行中,警察将示威者制伏在地上。(卢翊铭摄)

环球时报指出,“香港尚有打击暴乱可以使用的更多法律资源,把它们启动、调动起来,不仅可能起到效果,而且有利于保持香港现有法律体系的一贯逻辑,让止暴制乱坚定走在法治的轨道上。”

社评指出一些法律人士认为,“紧急法”是特首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特首和行政会议可以依据“紧急法”做出宵禁、临时关闭示威者联络使用的社交网站、实施逮捕和驱逐出境等行动。尤其可以依据“紧急法”发布不得在示威时蒙面的禁令,法律人士强调,这将把施暴者晒到众人的眼睛和各种镜头之下,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社评并称,围绕“紧急法”的话题近日在香港迅速热起来,折射出香港局势已经难以用通常治理手段加以控制的严峻现实,对“紧急法”可能发挥的作用出现了急迫需求。

8月25日荃葵青游行中,警方首次出动水炮车。(余俊亮摄)

特首林郑月娥27日被问及会否动用“紧急法”时并未明确否认。她表示,政府有责任为了尽快止暴制乱使用香港法治的手段,包括法律。她同时表示,这一定是依法办事,大家可以完全放心。

根据“紧急法”相关法例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且规例内容范围涵盖审查传媒、禁止集会、管制交通、没收财产、修订法例、强制服务、递解离境等等,有效时期更加可持续至另行命令废除为止,权力可谓相当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