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紧急法》遏反修例示威潮? 浅谈六七暴动五次经验
反修例风暴至今未见平息,有传媒早前报道,政府考虑动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处理目前乱局。特首林郑月娥周二(27日)回应提问时,对此不置可否。政界不论建制泛民,对此都反弹颇大,自由党党魁钟国斌担心引用此法可能导致外商撤资,影响甚至较现时示威活动更大;民主党涂谨申则指,动用此法政府权力将大至“无边无际”,可能为本港带来灾难性效果。
事实上,此法确是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回归前为总督会同行政局)拍板,将政府权力延伸至接近无限大,绕过立法会订立任何法例。在1967年六七暴动期间,港英政府随事态升温,先后5次引用相关法例扩大政府权力,以便查禁报刊、搜捕左派人士等。
六七暴动纪录片《消失的档案》导演罗恩惠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半世纪前的六七暴动,当时社会有极强烈的恐惧感,相对地期待港英政府出手镇暴,与今日香港的社会气氛,难以相提并论。
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六七暴动:《紧急法》赋权警方毋须搜查令进行搜查
现时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规例的范围可延伸至查禁刊物和通讯设备;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离境;管制贸易和进出口;没收财产等等,过程毋须经过立法会。根据此法订立的罪行,亦可以规定以刑罚及制裁(死刑除外)。
港府对上一次动用此例为1967年六七暴动。当年4月开始的新蒲岗胶花厂工潮,5月开始政治化,并且愈演愈烈。较大型的冲突,包括5月22日的中环花园道事件、6月6日太古船坞暴动、7月8日沙头角枪战等。由7月12日起,冲突中开始出现俗称“土制菠萝”的炸弹,其后暴力事件持续升温。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当然包括8月一对小姊弟在北角被炸死,以及商业电台节目主持人林彬遭烧死。暴动直至当年年底才大致平息。
当时的港督为戴麟趾,港英政府随事态升温,在六七暴动期间根据《紧急法》共颁布了5个紧急法律。主要是扩大警权,容让他们逮捕、搜查、封闭场所、检控工作更为迅速:
“防止煽动性言论”紧急条例(1967年5月24日)
“防止煽动性标语”紧急条例(1967年6月1日)
“防止恐吓”紧急条例(1967年6月24日)
“九项紧急法令”(包括:1. 虚伪报告之散播;2. 检查武器之权力;3. 内庭不公开审讯;4. 启封或封闭屋宇之命令;5. 表明身份;6. 驱散集会之权力;7. 阻碍罪行;8. 集会罪行;9. 破坏罪行。)(1967年7月20日)
“修订一九六七年紧急(主要)规则第四十条条文”,任何获授权人员,不需持有搜查令,可进入屋宇,车辆或船只,搜查任何武器或军火,同时可截查可疑人物;此外,任何人如获悉别人藏有攻击性武器者,须向警方检报(1967年7月22日)。
资料来源:程翔《香港六七暴动始末》
当时在紧急法令之下,警方作了多次的镇压行动,具体例子包括:
1. 查禁报馆、左派据点
当时警方针对左派报章,作过不少封闭及拘捕行动。例如8月9日凌晨,警方封闭了左派报章《香港夜报》、《新午报》、《田丰日报》,并逮捕了主持人胡棣周、李少雄、潘怀伟、陈艳娟,及承印三份报章的南昌印务公司经理翟暖晖(亦称“三报事件”)。8月15日,警方再拘捕5名分别来自新华社、《文汇报》及《大公报》的记者。
6月8日,警方搜查了左派据点观塘银都戏院,6月14日更吊销其戏院执照,是为香港戏院史上首次。
2. 大举搜捕及检控
在警方大举查禁煽动性言论及标语下,多人被拘捕及控告。据统计,六七暴动期间,共有1,936人被检控。其中,因“藏有煽动性标语”被控者有209人,因“发表煽动性言论”被控者有81人。警方搜查过的可疑单位则有1,281个。
罗恩惠接受《香港01》记者查询时提到,当时有左派电影工作者联会的职工,因为在自己的物业外,张贴《文汇报》及《大公报》关于反港英政府的头版,亦因为紧急法令而被捕,被告大多入狱一年左右。
另外在7月20日条例“加辣”之后,当局被进一步赋予随时驱散集会的权力,三人以上的集结皆可进行驱散甚至拘捕。暴动期间,共465人因“非法集会”被检控。
六七暴动紧急法令资料:
《消失的档案》导演:1967年社会气氛更恐惧 不能与现时相提并论
罗恩惠再补充,六七暴动期间的社会气氛,由5月胶花厂劳资纠纷、东九龙多日骚乱开始,普罗大众已经相当恐惧。6月1日,左派工人于油麻地船排厂,禁锢海事处一名高级主管一天。当时整个社会对左派人士是较为反感。直至7月开始出现炸弹潮,左派将炸弹和汽油弹扔在游乐场、电车等等地方,无差别攻击平民,当时市民连出门都会有强烈的不安全感。所以港英政府当时启动紧急法令,并不断“加辣”条款,社会普遍持较正面态度。
罗恩惠认为,今年的示威浪潮,与当年的社会气氛相差甚远。她提到,虽然有示威者投掷汽油弹,但一般都是扔在自己和警方的防线之间、阻碍警方推进居多;但当年左派人士基本上是要置目标于死地,手段暴力得多。而现时市民在大部分日子,仍然可以自在地外出,而且对示威者有较多理解和同情,与当年社会上的广泛恐惧感分别很大,目前情况难与六七暴动相提并论。她认为,特区政府目前根本没有足够理由再实施《紧急法》。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郭荣铿:《紧急法》不能凌驾《基本法》
目前情况难以和六七暴动类比的是,1967年的香港,市民的结社、集会、罢工等自由的法律保障较有限,更未受宪制文件直接保障。但回归后,《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列明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十一条则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第三十九条则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在香港继续有效。
立法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接受《香港01》记者查询时表示,在法律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不能凌驾《ICCPR》及《基本法》。因此,若以《紧急法》,如1967年般限制香港人的自由,以达致所谓的“止暴制乱”,其法理极有机会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