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司法改革推审案“疑罪从无” 严禁侦查机关“非法取证”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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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据《澎湃新闻》解读,《意见》分为5部份,共计33条,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主要为理顺刑事诉讼审判制度。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解说:“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他认为《意见》改善现行法律制度,以期贯彻“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从而达致公安、检察及司法三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防范再生冤假错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资料图片)

官方建议提高辩护水平

对于“疑罪从无”,《意见》规定法院应根据案情和证据,排除合理怀机,方可判罪定谳。戴长林便解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还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明确什么样是疑罪、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此外,最高法承认现时刑事案件辩护率低,当事人不重视聘请辩护律师,辩护水平亦不高,无助促进司法公正,《意见》就此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辩护律师地位和作用。

口供以讯问录音录影为准

至于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戴长林指出,2012年版本《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惟此规则仅为法律原则,缺乏具体规定,加上当事人难以就此呈请,导致往往无法判断案件是否涉及非法取证。

有见及此,《意见》指明刑讯、暴力、威胁等取证方式均属非法,当局应排除相关证据;侦察机关所得证据如不符法定程序,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之虞,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当局应不予采纳。戴长林称:“证据不仅要内容真实可靠,取证的过程也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另一方面,为避免刑讯逼供,《意见》规定录取口供以“讯问录音录影”作准,戴长林认为:“记录也可能有误,但是同步录音录影不会有误。”假如公诉人未能提供录音录影,选择、剪接或删改相关片段,当局应不采纳其中证供。同时,《意见》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亲身出庭作供,不得以签署文件代行其事,否则法院不得承认供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