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后】由“坦白从宽”到“你有权保持沉默”
香港01特约转载:何亦文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员警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这是港产警匪片中经常出现的一句台词,也是“米兰达警告”(miranda rights)中犯人的一项权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内地公安审问疑犯时常用的警告和提示语,至于它的出处,既不是法律,也不是领导圣旨,而是中国古装戏中的县官、衙役口中的一句话:“晚招不如早招,免受皮肉之苦”。
不久前,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于是,没有证据,仅凭疑犯“主动坦白”不能成为有罪的依据。
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对应的是“以侦查为中心”。在“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下、有罪推定从公安追求破案率开始,贯穿于公诉、判案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冤案、假案、错案频频出现是一个顺理成章的自然过程。
不久前刘吉强要求数千万元行政赔偿案,就是有罪推定下的刑讯逼供结果。连续七天七夜、150个小时审讯,虐待逼迫之下完成“疑犯”五份“有罪供述”。
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动作的动力来自2014年中共四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要求。其实严禁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便增加“疑罪从无”的要求。
那么,“以审判为中心”会不会过渡到将来内地警方讯问疑犯前,做出“你有权保持沉默......”的提示?
中国的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该法第118条又规定,“被讯问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前后相互矛盾,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几年前有内地法律专家提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沉默权制度”,至今未被立法机构接受。
看来,无罪推定之路长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