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拟订企业名称禁用字样 “中华”“国家”“国际”上榜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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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9月22日报道,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日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建议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等字样,但中国国务院所批准设之企业则不在此限。
内地网民既有调侃之声,如指出“外资品牌‘中华牙膏’终于可以取消了”,也有予以肯定:“这是将国企和私企名称分开!免得别有用心的私企狐假虎威。”

得闻工商总局拟禁企业名称用“中华”字样,网民:“外资品牌‘中华牙膏’终于可以取消了!”(中华牙膏官网)

征求意见稿又建议,企业名称不得有损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国际组织名称,至于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亦在禁用之列。此外,企业名称不可违背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及法律规范,亦不得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拟禁擅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

该份意见稿亦提及,假如企业名称“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引致公众误会混淆,当局将依据相关法规如《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一旦司法或行政机关按律颁令企业停用其名称,涉事企业需在30日内变更名称,如逾期未改,国家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将删除其名称,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与现行版本有微妙差异

中国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内容与上述征求意见稿有微妙差异,如现行版本第13条列出四种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