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寨末日来临?国内最高法院列三种违规:佐敦会战胜归来?
要数国内近年最为火热的“山寨”争议,莫过于“疑似”山寨美国著名运动品牌“Jordan”的“乔丹体育”、“疑似”是美国著名连锁快餐集团麦当劳及肯德基的混合体“麦肯基”,与美国新兴运动品牌“Under Armour”在去年状告的“Uncle Martian”--这些让香港读者啼笑皆非、让原创品牌者深感愤怒而大兴讼案的中国山寨品牌,当局料将著手打击。
据官媒《新华社》周三(11日)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同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份司法解释,当局将依三大层面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政治、文化名人之名字不能作商标、不得借名人之名“打擦边球”注册商标、影视作品与角色名称不得注册商标。
综合《新华社》、《中新网》等国陆媒体报道,当局以三大层面来规范商标注册:
不得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
依据国内“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也就是说,如果阁下在国内创业,想趁热潮开一间“特朗普炒饭店”,很有可能就在商标注册一关“卡住”。
不得以商标搭明星“打擦边球”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像也时有发生。例如前述的“乔丹商标争议”(乔丹即“佐敦”)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对于此类纠纷,《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用“白话”来说,就是若没有拥有该明星的许可,该商标不得以该明星之名作商标;即便不是全名,只要该商标让人联想到该名人,亦是禁止--例如商标图案或名字即便不用“沈殿霞”改用“肥姐”亦是不行。
影视作品、角色名称不得用作商标
此前有国内企业曾将“007”、“JAMES 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热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中新网》引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称“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不能一刀切”,王闯指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麦肯基呢?
台媒《TVBS》在2012年曾详细报道,“山寨版的麦肯基,13年来在中国大陆快速攻城掠地,逐渐在二、三线城市打响名号……全部300间店,年营业额74亿台币(按:折合约18.5亿港币)”,报道又指,“麦肯基不讳言,当初就是搭著他们(肯德基、麦当劳)高知名度的顺风车去命名,还省去不少广告费,麦当劳登陆22年,全大陆1千多家,肯德基登陆25年,全大陆3千多家,山寨版的麦肯基,13年来在中国大陆快速攻城掠地,逐渐在二、三线城市打响名号。”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法院也会考量:“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规定》还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姑勿论“麦肯基”甚至是“新百伦”等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但好些中国山寨品牌发展日久,本身在国内也成为一个大品牌,若真有违规,到底如何处理?